半岛平台我国城市绿化覆盖面积能够逐步达标很大程度来源于国家对于植被绿化的政策,从封山育林到工业园区,再到城市园林绿化,国家正是通过以法律的约束、政策的引导、资金的支持给予园林绿化保航。城市园林绿化的根本意义是以我国传统园林为基础,结合现代社会发展需要,以城市为中心,满足现代人群的生活需求建造的一种城市型园林结构,其对空气质量、生活环境、污染缓解都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城市园林绿化情况也是一个发达国家城市规划的象征。
我国目前城市绿化状况良好,大部分城市均达到了城市园林绿化的要求,但是随着园林绿化的进行,其绿化重心也在发生偏移,这种偏移也是国家结合城市发展现状做出的调整。随着中国城市规模的扩大化,城市园林再绿化意义非凡。
我国现有很多历史悠久的皇家园林、自然园林,笔者认为发展特色文化氛围,再生民族特色景观是城市园林再绿化重要的工作之一。社会经济的增长伴随着人们对于文化生活的需求,“回归自然”是当下比较流行的生活目标,而对具有悠久历史的皇家园林规模绿化就显得顺其自然。近年来北京发展自然园林绿化工作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其对颐和园、圆明园、鹰山森林公园、世界公园等地区的园林绿化程度非常出色。我国很多地区都留有具有民族特色的园林景观,所以在城市园林再绿化过程中,这些地点就要充分学习北京对于城市绿化的各项成功案例,进而着手于具有地方特色的绿化工作,这对促进特色文化氛围,再生民族特色景观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城市园林绿化不是简单的植被绿化,还要应用到很多先进的绿化知识,所以培养园林绿化人才是当务之急。在部分发达国家,园林绿化基本自动化,不仅减少了人力投入、经济投入,还大幅度提高了绿化效果。我们要虚心学习国外高新绿化科技,结合我国城市现有规划情况,加以创新改进,在现有的绿化程度上,加以运用。各地方要紧密贯彻国家对于城市绿化方针,积极投入到园林绿化行业中来,创造新型的绿化产业,并策划出专业长久的绿化规划,将责任落实到各公园、街道、景点、地产商,以新模式带动城市园林再绿化。
随着城市经济不断扩大,城市影响范围也逐渐扩大,郊区、县城、城乡这些地点将是城市影响扩及到的地点,所以在城市绿化工作稳步前进的形式下,扩大绿化范围将势在必行。以城市园林绿化为中心,根据不同郊区、城乡规模进行一定程度的园林绿化,重点对于人群密集地点,工业厂区周围,污染严重或者污染不严重的河流周边,急需的植被绿化地点,开放型旅游区周边进行规划型园林绿化。其要引进城市园林绿化的成功先例,然后结合当地基本情况设定详尽的绿化规划,进而实施园林绿化工作。
城市园林再绿化是一个持久、艰苦的战斗,相关部门在响应国家号召的同时,需要的是积极发动群众,宣传城市园林绿化的重要性,积极促进人们投身于园林绿化行业中来,大力开展公众植树造林工作,倡导保护环境,绿化园林对于人们生存的意义,让人们从内心深处认识到园林绿化对于提高生活质量,促进身心健康的重要性。并且在园林绿化过程中,要严格以国家指标为核心,以国家相关绿化保护法律为约束,以促进人们群众生活质量为目的执行标准进行工作。将责任人人化,从而促进绿化形式地快速发展。
城市园林再绿化看似一个新型的课题,但是它的需求程度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深远的意义。这项工作需要我们每个人切身实际的投身到绿化园林,保护环境的大潮中去,更需要每个基层班子人员、园林绿化人员的激情和热血,这是一场持久战,更是一场全民投入的战役。
1、提高对城市园林绿化的认识,加强领导,增加投资。城市园林绿化是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投资环境,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优秀旅游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和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是关系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大事,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和环境质量,首先应加强对园林绿化工作领导,为绿化建设提供一定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正确处理绿化与环境投资的关系,把间接效益与直接效益挂钩,在保证环境与绿化质量的前提下,牢固树立长期绿化的思想,常抓不懈,确保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上水平、上档次、出精品。
2、城市园林绿化应充分体现设计理念,尤其是贯彻生态的理念,注重城市园林养护管理。(1)城市园林绿化应充分体现设计不宜盲目模仿,照搬照抄,缺乏个性。每一件园林作品都要有其特有的风格及地方特色,要深刻体现该地区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历史内涵。我们的园林设计师对各种园林风格不但要求其形,还要求其神,要在中国园林风格的基础上,吸收欧美园林设计上的精华,并结合当地独有文化,开发出具有创造性的作品。(2)城市园林设计是创造园林景观艺术的基础,在养护管理中贯彻设计的理念可起到绵上添花,这也是提高城市园林养护水平,打造城市地方特色园林的必然要求,养护要全力促成园林设计理念的实现,同时,养护要从实现满足功能、符合人的行为习惯、创造优美视觉环境、创造合适尺度空间、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要求来对设计进行再提升,以弥补园林设计的不足。(3)绿化养护应适应市民的生活习惯,为市民生活休闲提供野适的环境,特别是对病虫害的防治、杂草的防治半岛平台、树木的整形都应做到适时适度。
3、搞好城市园林绿地规划。(1)从生态园林城市出发,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塑造城市景观特色。分别创造以沿河为主的自然水体景观区及由环城林组成生态绿色景观区。形成以城区外部绿色林带景观为背景,水体景观为依托,以城区景观轴线为网络骨架,突出城区的重点地段景观风貌,以城区公共绿地系统和城市广场为中心的景观结构。(2)着眼于城区内外绿地景观的衔接和协调,重视对城区出入口、工业区及城区内重点地段和重要节点处的形象设计。(3)突出“系统”的观念,,强调绿地景观的整体性,突出城市整体环境观念,保护城区自然环境,以生态系统、环境质量的提高为目标指导绿地系统规划。(4)规划公共绿地活动功能应从人的需要出发,满足居民游憩休闲等多项活动需求着重建设沿河地带的绿地系统。(5)突出因地制宜、经济节约原则,以较小的投资获得较好的效益。
4、加快立法建设进程,完善园林绿化配套法规和技术标准,理顺管理体制,依法强化行业管理。(1)根据国务院立法计划,积极搞好(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公园管理条例》的起草、协调工作;争取早日颁布实施。抓紧有关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编制,促进行业法规体系完整配套。(2)根据城市园林绿化标准体系,抓紧专业标准、规范的编制配套。(3)充实加强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配备专门的人员),依法行使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职能。在管理体制上,特大城市、大城市坚持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适当保留一定的人、财、物制约调控权;中、小城市以相对集中管理为主。(4)各级政府的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参与编制园林绿化规划,行使行业审核、协调、服务、监督的行政职能,管理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建设和维护。对经营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苗木花卉生产、销售等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行业监督管理。(5)搞好城市园林绿化成果的保护和管理。城市绿化种植不得随意砍伐和损毁,特别应落实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职责。
5、加大城市园林管理方面人才培养。园林城市的成败得失,从根本上说取决于人才的有无和多少,因此要把人才培养工作当作一项根本大事来抓,根据全社会的需要,采取多渠道多方设法加大培养力度。园林绿化事业所需人才是多类型、多档次的,要按所需类型、档次分别加以培养。既要注重通过学校的培养,也要注重通过实践自学培养和继续教育的培养。在培养过程中,除了进行知识性、业务性教育外,更要重视品德教育,没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没有强烈的事业心,纵有知识懂业务,也成不了对人民有用的优秀人才。
6、切实提高园林绿化的施工和养护水平。俗话说“三分种,七分养”,只有高质量、高水平的养护管理,园林景规才能逐渐达到完美的景观效果。要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到园林绿化工程养护管理是实现园林价值向使用价值的转换,是提高园林绿化景观效果必不可少的持续性、长效性工作。做到“管建并重”,施工时必须对绿地的土壤进行改良、粗平整、细平整、选苗、起苗、包装、运输,以及放线定位、打坑、栽植、填土、浇水、打桩等一系列施工步骤都要精心组织实施,对盐碱地做到合理改良土壤,严格按照图纸施工。水泥、沥青和其它铺装地表,都可能对树木产生与埋土过深相同的影响。处理办法是取走不透气层,并在树冠范围内铺设厚层沙子,在街道和广场,采取的办法是用铺石或缝隙的石料铺装地面,下面垫一层沙子,使土壤保持通气、透水。
由于近年来国家大力建设园林化城市的带动,城市园林绿化已经成为一门新兴的环境产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控下,城市园林绿化与经济发展形成了相互促进、互为基础的态势,也从中显示着古老园林的崭新魅力。在绿化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城市绿地系统的结构组成发生了巨大变化。今后,应注意加强维护城市绿地的可持续发展,调整现代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城市园林建设与国家经济建设的关系,使绿化建设、养护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依靠园林绿化产生效益必须有专业技术作为保障,政府应该运用相应的产业政策,制定可行的发展规划,引导市场的规范运行,把城市园林绿化的经营管理活动纳入国际法规和国际惯例的轨道之中。从专业的角度,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经济管理有机结合,走出一条城市园林绿化经济管理发展之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工作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等。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包括:各级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专类园、街头游园以及单位附属游园、花园和庭园。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做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经费。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第五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各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部门的指导。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七条一切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任何人都应当爱护园林绿化成果和园林绿化设施,并有权劝止、检举、控告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第八条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艺术水平。提倡开展庭院、阳台、屋顶、墙面和室内的绿化美化活动。第九条加强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和园林绿化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开展爱护花草树木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和幼儿爱护绿化环境的良好习惯。第十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园林绿化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专业规划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指标:(一)区级以上医院和休、疗养院不低于45%;(二)高等院校、宾馆不低于40%;(三)机关、中小学校、公共文化设施及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35%;(四)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应按居住人口人均1至2平方米的标准集中建设绿地;(五)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级道路绿地不低于20%;(六)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低于25%,主干道绿地不低于20%,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级道路绿地不低于15%。同在一个街区内的建设项目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其绿地可综合平衡或统一建设。第十三条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应严格按其总体规划的园林绿化规划要求进行建设,鼓浪屿改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50%。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绿地率无法达到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指标,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向市园林绿化部门缴纳绿地建设补偿费,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易地统一进行绿化建设。绿地建设补偿费专用于易地统一绿化建设,其收费标准和收缴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条现有绿地率低于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指标,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限期绿化,不得闲置,不得作为他用。第十六条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第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应当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与人文条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其绿化面积不低于规划绿地总面积的85%。第十八条涉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在选址定点时应当向市园林绿化部门提出申请。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园林绿化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有市园林绿化部门参加会审。第十九条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资质审查,并发给资质证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资质审查时,应征求市园林绿化部门的意见。第二十条公共建筑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按下列指标将配套绿化建设费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一)超过18层的高层建筑项目不低于土建工程概算的1%;(二)18层以下的建筑及道路建设项目不低于土建工程概算的3%。第二十二条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应经市园林绿化部门验收。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附属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配套建设、同时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园林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三条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园林绿化工程竣工资料交厦门市城建档案部门存档备案。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免收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及其相应费用。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城市园林绿地或者规划已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须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核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涉及有关规划技术控制指标较大幅度调整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改变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应按规定补建绿地,不能补建的,应按规定缴纳绿地建设补偿费。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的,须经该绿地管理单位同意,报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交纳恢复城市园林绿地保证金和临时使用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园林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后,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经市园林绿化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第二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养护工作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各类公共绿地由园林绿化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城市干道绿化带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管理;(二)经市总体规划确认的风景林地,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管理;(三)单位附属园林绿地和单位门前的树木花草,由单位自行管理;(四)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五)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六)居民在私有庭院或宅基地种植的树木,由居民管理养护。第二十八条各园林绿化管理责任人应注重园林植物和园林设施的养护管理,提高园林绿化的园艺水平,搞好防火和防治病虫害工作,保持良好的生态和景观。第二十九条城市内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因特殊情况确需砍伐、移植或非正常修剪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因建设施工或有倾倒危险的,本岛5株以下(含5株)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树木报区园林绿化部门审批,6株以上的和本岛国有树木及鼓浪屿区树木报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批。办理审批手续时应提交申请书、建设项目完整批文或其他有关文件。经审批同意的,须按规定缴交绿化补偿费。(二)因树木或城市园林绿地与架空线路、路灯照明、地下管线发生予盾的,由管线管理单位向市园林绿化部门提出申请,缴纳施工费用,配合园林绿化专业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砍伐、移植。(三)因遭受不可抗拒的灾害、工程抢险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不含古树名木)的,可先行处理,但应在48小时内报园林绿化部门备案。各级园林绿化部门应在收齐所需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十条下列树木严格控制砍伐:(一)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地带的树木;(二)沿海防护绿地的树木;(三)城市干道行道树;(四)具有景观价值的树木;(五)胸径在30厘米以上的树木。第三十一条城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部门统一组织鉴定,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确定养护技术要求,分级实放特殊保护,严禁砍伐、移植。名区园林绿化部门应负责辖区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散生于单位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该单位或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负责该古树名木的管理养护。第三十二条严禁擅自修剪古树名木半岛平台。因特殊情况必须修剪的,应报经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在古树名木树冠边缘外4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物料,建造构筑物、建筑物或铺设各种管线,禁止打桩、挖坑、取土或倾倒污水污物等一切有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三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地内重要自然景观、文物古迹、纪念景物应组织鉴定,并建立档案和标志,妥善保护和管理。第三十四条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一)在树冠下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二)在树干上倚靠重物,利用树木搭盖,擅自牵绳挂物等;(三)在树上刻字、打钉,剥、削树皮和挖树根;(四)随意攀树折枝、采摘花果、剪采枝条、挖掘药材等造成花草树木损害;(五)在城市园林绿地内乱摆摊点,随意停放车辆,倾倒垃圾、污水,堆放废弃物;(六)损毁园林建筑和设施;(七)其它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第三十五条严禁在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内采石取沙、放牧狩猎、造坟修墓、野炊烧烤、擅自用火等。第三十六条在公共绿地内不得滥设服务摊点和广告,在符合该公共绿地整体功能的前提下设立服务摊点和广告,必须由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降低绿地率进行建设的,责令停工和限期补交绿地建设补偿费,并按应缴纳的绿地建设补偿费5%至10%的比例处以罚款。(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按该园林绿化工程投资总额10%至30%的比例处以罚款;(三)将公共建筑的附属绿化工程或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无相应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设计或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该园林绿化工程投资总额10%至30%比例处以罚款;(四)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地逾期不退出的,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并可按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处以罚款;造成园林绿地损害的,由使用者负责赔偿;(五)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绿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日每平方米30元至150元处以罚款;对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六)擅自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半岛平台,拒不停止的,没收有关器械,并可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七)未经批准砍伐树木或因擅自移植、非正常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责令其按树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可按该评估价的1倍至5倍处以罚款;(八)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或损伤古树名木的,责令其按古树名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按该评估价1倍至5倍处以罚款;(九)有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按损失额1倍至5倍处以罚款;(十)在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内放牧狩猎、造坟修墓、野炊烧烤、擅自用火的,责令立即停止,限期治理,并可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按损失额5倍至10倍处以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或超越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园林绿化设计或施工任务的,由园林绿化部门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拒绝、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各级园林绿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厦门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通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一定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半岛平台。
第十条凡属中心城区新、扩、改建工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留出绿化用地面积,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园林绿化设计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设计方案。绿化任务完成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十一条凡城市规划区内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由有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规定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领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园林绿地施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绿化设计图纸必须经规划和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向园林管理部门缴纳工程造价5%的绿化保证金,并领取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施工。绿化完成一年后,经园林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者如数退还绿化保证金;如绿化不合格,则按实际情况将保证金抵作绿化费用。
第十三条园林绿化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花草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一)园林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园林部门所有,并由园林部门管理。
(二)各单位的专用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本单位所有。
(三)沿街单位在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间营造的公共绿地,由营建单位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营建单位所有。
(六)各单位在指定地点义务栽植的树木,栽植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树权归园林管理部门所有。
(七)属国家所有散生在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和居民庭院的树木,由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
第十五条城市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所有权属国有,由园林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重点保护,严禁砍伐、破坏或迁移古树名木。生长在城市街巷、广场等地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城市所有树木非经园林部门批准,不得移植或砍伐。申请移植或砍伐非本单位和个人所有树木,要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补栽费;砍伐树木的,按“砍一栽三”的原则进行补栽,在领取砍伐证时,应按补栽数以每株150元的标准缴纳补栽保证金。对补栽树木成活的,要如数退还保证金;未成活的,保证金抵作栽植费用。
第十八条对树种树苗,要建立严格的检疫制度。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调入或调出本市。发现有疫情的树种树苗,由种苗管理部门采取打药、销毁等措施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园林绿地。确须占用的,应向园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绿地重建费。临时占、挖绿地的,要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绿地占、挖费和绿地恢复费。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擅自在绿化带(岛)设置任何指示标牌,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必须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树木、绿地、草坪等,要严加保护,按实地情况缴纳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经园林部门验收合格的退回押金,不合格的用押金补偿。
第二十二条城市市政养护,公用事业,电力电信部门因业务需要移植或修剪树木时,应事先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在园林主管部门指导下移植、修剪。
第二十三条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是供群众游览休息的园地,必须保持树木繁茂,园林整洁美观。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投掷污物,排放污水,捕鸟钓鱼,不得在建筑物及竹木植物上刻画,不得挖壕野炊、玩火,不得破坏水源水体、地质地貌。
第二十五条对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内的古建筑、文物古迹、风景点应采取措施重点保护。不准在其保护区内修建格调与之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公园、风景区内为旅客服务的饮食、照像、小卖部等服务网点由园林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游人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卫生,爱护公园设施。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园林绿化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第二十八条园林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遵纪守法,不准利用职权。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限期清扫拆除、没收装置物品,并依法处以罚款: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依法处以罚款: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管理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
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有树或虽经审批(无论国有树还是单位树)而擅自超出砍伐量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树木死亡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
(十)未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擅自)占用规划区内山场及绿化用地,已占用的要限期退出。对限期未退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
城市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主要空间,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在整个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生态环境是就地球而言的,地球上生存着几百万种生物,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生物之间、生物与环境之间有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生态系统,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物质循环和能量转换。人和动物在生命活动过程中吸入氧气,呼出二氧化碳,而绿色植物的生命活动,是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气。这是自然界中最基本的动态平衡。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深刻地影响到人类社会的各个层面,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制约着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威胁着人类的生存条件。
生态环境保护是运用生态学原理,研究与协调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小则涉及一个区域,大则涉及一个国家及整个地球。当今世界面临的水土流失,森林锐减,人口聚增,贫困加剧,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物种消失,“三废”污染严重,土地沙漠化和盐浸化,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加剧等环境问题大部分与生态有关,人类的生存环境面临着严峻挑战。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全球的战略问题,它不仅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因而,城市的环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城市它具有人口密集,人类活动对环境破坏性大的特点,城市生态平衡易破坏而难以恢复,城市环境的破坏又会对人类产生危害。使人类自食其果。城市园林绿化是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区域乃至全球环境的基础之一。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为城市增加自然因素,是最根本,最积极的措施。做好城市绿化工作是维护城市生态平衡,美化、净化城市的重要手段,是协调人与自然的基本途径。绿色植物存在着强大的净化功能,千百年来自然净化作用一直在为保护自然界的生态平衡起着重要的作用。人们投入大量资金,建设高楼大厦、道路、桥梁,如果不进行绿化建设,只能加剧生态失衡,并不适合人们生存的生态城市,更不是文明城市。发展绿地、广植树木是改善人们生存环境、提高环境质量的最积极,稳定、长效、经济的手段。21世纪将是人类回归自然的世纪,大力保护生态环境将是人类共同的任务。
植物是天然的绿色屏障,具有改善环境、美化环境、监测环境、保健防灾的特殊功能。
城市的各类绿地,以它巨大的叶面积、浓密的枝干,阻滞吸附空中的灰尘,飘尘的同时还能滞留、分散吸收空气中各种有毒气体,从而使空气得到净化,绿色植物是净化大气的特殊“过漶器”,是二氧化碳的主要消耗者,降低对大气的污染。据有关资料表明,每公顷的树木,1年能吸收二氧化碳324t,产生氧气216t。每公顷阔叶林在生长季节,1天可以消耗1t的二氧化碳,放出0.73t氧气。
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植物的生长和发育都深刻影响着小气候,植物叶面的蒸腾作用能调节气温和空气湿度,吸收太阳放射热,对改善城市小气侯具有积极的作用,研究资料表明,当夏季城市气温27.5℃时,草坪表面温度为-20-24.5℃;而在冬季铺有草坪的足球场,表面温度则比的球场表面温度提高4℃左右。
由于绿色植物具有强大的蒸腾作用,不断向空气中输送水蒸气,故可以提高空气湿度。利用树木和其他植物来调节整个城市或居民区内的空气湿度,效果最为明显。据观测,绿地的相对湿度比非绿化区高1-20%,行道树也能提高相对湿度10-20%。
城市的带状绿地,如道路绿化与滨、江、湖绿地是城市的绿色通风走廊,可以把城市郊区的自然气流引入城市内部,为炎夏城市的通风创造良好条件;而在冬季,则可减低风速发挥防风作用。
城市园林植被作为城市中宝贵的绿色资源,通过其叶片大量蒸腾水分而消耗城市中的辐射热,以及通过树木枝叶形成的浓阴,遮挡太阳的直接辐射热和来自路面。墙面和相邻物体的反射热,而产生的降温增湿效益,从而缓解城市的热岛和干岛效应。
现代城市中工厂林立,建筑工地比比皆是,在生产过程中由于震动,摩擦和撞击等而不断产生噪音;同时汽车、火车、轮船等也轰鸣尖叫,这些噪音不仅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严重的还将危害人们的健康,而利用绿化树木的庞大树冠和枝干,则可以使声能消耗而减弱,据测定在没有树木的高大建筑林立的街道上,噪音强度比两侧种满了树木的街道上大5倍以上,园林植物是噪音“消减器”用来隔离噪声源,可使居民区减弱或避免噪声的干扰。
园林植物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绿色植物栽植后,四季葱绿,植物千姿百态美丽的外形,丰富了环境的空间变化;枝干的高低错落,树冠的大小差异半岛平台,树形的多种多样,打破了建筑物的平直单调而使得生动、活泼、多样。从而加深了城市的空间感和层次感。各类植物随着季节变化,呈现出不同季相色彩,既能反映大自然的天然美,又能反映人们精心布局的艺术美。植物的芳香带给人们嗅觉上的享受和满足,植物群落的繁茂,引来了各种鸟兽,增添了城市的活力。绿色植物组成的构图和随季相变化的绿化道路,可使人产生美感。因此城市进行绿化后,就会变得绚丽多姿,生机盎然,提升了城市的品位和居民生活质量。
城市中园林植物的防灾减灾作用,主要体现在防火、防风、护岸上,许多园林绿化树木具有强大的耐火性,有着突出的防火功能,比如珊瑚树,当它的叶片全部烧焦时,也不会发生火焰,树木和草地均可降低风速,减少尘埃风沙危害,树木和草地均可涵养水源、净化水质、护岸、保土,减少泥沙对河湖的淤积。
植物对大气污染的反应,要比人类敏感得多,在环境污染的情况下,污染物质以植物的毒害也会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植物的这种反应就是环境污染的“信号”,人们可以根据植物所发出的“信号”,来分析鉴别环境污染的程度。
园林绿地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方面的作用日益彰显。创建园林城市的目的,就是要以园林学指导城市建设,合理运用自然因素,特别是生态因素、社会因素来创建景色优美、生态平衡的人类聚居环境。
但是,由于观念和认识上的种种误区,致使园林城市建设存在着重称号、轻实效;重指标、轻内涵;重装扮、轻治理;重人工、轻自然等不合理现象。各地城市在园林建设中普遍存在4大误区,严重阻碍了园林城市的持续发展。
由于一些城市决策者存在着重宣传、轻实效的思想,对于一系列如“国际花园城市”、“森林城市”等称号十分热衷,抱有“来者不拒、多多益善”的思想。’频繁的创建活动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城市建设,还造成发展方向不清、目标混乱的状况,也浪费了大量建设资金和宝贵的自然资源。
“花园城市”(CaardenClty,或译为园林城市)的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政治家霍华德1898年发表的《明天的花园城市》一书中,实际上是指城乡―体化的城市模式。如将“花园城市”理解为用大量的花草装扮城市,则有悖于“花园城市”的初衷。
20世纪60年代,德国学者提出“森林城市”的概念,旨在营造环抱城市的“森林”,既有利于城市环境的改善,又防止城市规模的无限扩张。“森林”其实是人工林地的概念,真正的森林与城市是两个难以兼容的生态系统,如将“森林城市”理解为城市与“森林”的高度融合,或以造林的方式建设城市,其结果或是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或是城市形象的呆板乏味,或是混淆森林与树林的基本概念。
由于园林城市建设被简单地看作是城市绿化或美化,导致各种矫揉造作的景观作品大量涌现。而盲目跟风形成的“广场热”、“喷泉热”、“雕塑热”、“草坪热”等,表明城市决策者在关注景观整治的形式美和视觉冲击力时,忽视了园林绿化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自然空间复兴的内涵。在亟待复兴的城市河流沿岸,是造价昂贵的亭台楼阁及铺装广场;日益退化的自然空间得不到合理整治,反而成为杂草遍地、突出“生态”的借口;单调贫瘠的城市环境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城市生物种群数量的锐减;污染严重的城市河湖水系湿地,形成一片片光秃的水景或单调的芦荡。
由于对“以人为本”的片面认识,以及对历史文化的肤浅理解,造成园林绿化过分追求人工景观,繁琐的构图、丰富的材料、缤纷的色彩、粗劣的雕塑、堆砌的小品和牵强的主题,成为设计的主旋律。大量的人工小品成为园林“文化”的象征,充斥在园林绿地之中。这些符号化、图解式的园林小品模仿了历史文化的外在形态,仅仅是一种极其肤浅的表达方式。正因为其缺乏对历史文化成因及其存在意义的理解,反而是没有文化的典型表现。
世界各国的优秀园林作品无不将自然文化作为设计主题,通过对自然景观的表现,阐释人与自然的关系。认识自然的成因、顺应自然的规律、利用自然的能力建设园林已成为国际潮流,片面强调中国特色,忽视自然景观的优越性,导致全国园林景观趋于雷同,出现“千园一面”的尴尬局面。
城市发展具有巨大的拉动经济的作用,使得城市发展处于优先地位。一方面城市的无序发展造成自然空间的进一步退化和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另一方面混乱的城市空间也难以通过园林绿化得到彻底改观。
建设生态健康、环境优良、景色优美的园林城市,必须实现城市、自然、园林的和谐共存。城市园林应作为城市与自然之间的纽带,在两者之间起到了协调与过渡作用。既能防止城市环境对自然空间的过度干扰,又能以人性化的自然景色与城市景观相融合,同时满足了广大市民的要求。唯有坚持自然优先、园林优先的城市建设方式,才能营造出真正意义上的园林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