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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平台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4-09 22:04:08人气:

  半岛平台记者从林草部门获悉,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5章59条。该《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城镇绿化建设和管理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平台登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保护和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人员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参与城镇绿化,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性质、用途。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改变绿地性质、用途造成绿地面积减少的,应当就近补足相同等级、面积的绿地。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由于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绿化工程建设的,该绿化工程完成时限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平台登陆。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自治区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重要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功能和历史文化价值的绿地,应当纳入永久性绿地名录。纳入永久性绿地名录的绿地,除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平台登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性质、范围、用途。永久性绿地名录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树木无移植价值的,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砍伐:(一)树木已经死亡的;(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采取防治措施未能有效治理且危及其他植物的;(三)因工程建设、影响人身或者居住安全、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等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的;(四)因抚育或者树木衰老需要更新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砍伐的其他情形。砍伐树木的原因和数量应当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砍伐城镇树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移植、砍伐城镇树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移植、砍伐城镇道路、公园绿地内乔木不满五十株或者灌木不满五十丛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二)移植、砍伐城镇道路、公园绿地内乔木五十株以上不满二百株或者灌木五十丛以上不满二百丛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三)移植、砍伐城镇道路、公园绿地内乔木二百株以上或者灌木二百丛以上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四)移植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平台登陆、砍伐城镇道路、公园绿地以外胸径小于二十厘米的乔木或者树冠直径小于三米的灌木,并且因同一事由移植、砍伐数量不满五十株(丛)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五)移植、砍伐城镇道路、公园绿地以外胸径二十厘米以上的乔木或者树冠直径三米以上的灌木,或者因同一事由移植、砍伐数量五十株(丛)以上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平台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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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林草部门获悉,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5章59条。该《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城镇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保护和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人员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参与城镇绿化,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性质、用途。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改变绿地性质、用途造成绿地面积减少的,应当就近补足相同等级、面积的绿地。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由于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绿化工程建设的,该绿化工程完成时限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自治区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重要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功能和历史文化价值的绿地,应当纳入永久性绿地名录。纳入永久性绿地名录的绿地,除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性质、范围、用途。永久性绿地名录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树木无移植价值的,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砍伐:(一)树木已经死亡的;(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采取防治措施未能有效治理且危及其他植物的;(三)因工程建设、影响人身或者居住安全、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等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的;(四)因抚育或者树木衰老需要更新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砍伐的其他情形。砍伐树木的原因和数量应当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砍伐城镇树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移植、砍伐城镇树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移植、砍伐城镇道路、公园绿地内乔木不满五十株或者灌木不满五十丛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二)移植、砍伐城镇道路、公园绿地内乔木五十株以上不满二百株或者灌木五十丛以上不满二百丛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三)移植、砍伐城镇道路、公园绿地内乔木二百株以上或者灌木二百丛以上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四)移植、砍伐城镇道路、公园绿地以外胸径小于二十厘米的乔木或者树冠直径小于三米的灌木,并且因同一事由移植、砍伐数量不满五十株(丛)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五)移植、砍伐城镇道路、公园绿地以外胸径二十厘米以上的乔木或者树冠直径三米以上的灌木,或者因同一事由移植、砍伐数量五十株(丛)以上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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