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平台随着国家能源、重工业、化工基地的确立与建设,煤、汽油、盐的大力开采和利用,榆林市凭借自身拥有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岩盐、高岭土、铝土矿、石灰岩、石英砂等48种能源矿产资源得到了迅速发展,城市建设也进入快速轨道。但是城市现代化程度越高,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与破坏也就越严重,而生态问题则直接影响着人类社会、经济与自然和谐可持续的发展。城市绿化从根本上决定着着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的状况,良好的生活环境是广大居民身心健康的保证,是现代化城市良性循环的保障,更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条件。因此城市绿化系统的完善和发达则成为人们生活环境得到改善和提高的必然方式。为了避免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换来的城市现代化建设与发展,在城市现代化建设和规划设计过程中,城市绿化覆盖率和人均绿地的设定已经成为城市绿化水平和建设发展的重要指标和基本要求。人们通过自身的智慧和力量,改善和提高城市人工化的生态系统,建立和建设适宜城市生态和人类居住的环境,调节城市绿化与生态平衡之间的关系。因此,城市绿化又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衡量指标。
城市生态绿化根据生态结构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广场、公园、花园、庭院、小游园等镶嵌体,街道绿化带和城市周围绿化带等廊道式,城市其他部分如工业区、商业区、居民社区等基质,它们共同组成了城市生态绿化体系。城市生态绿化作为城市绿化的一种形式,是人们在谋求经济发展和缓解环境压力、改善生态环境的道路中走出的一条新路,是在反思重美化、轻生态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当人们意识到城市绿化的重要性,并且开始着手去建设绿化系统时,遇到问题和困难,例如生态结构的不合理导致城市生态失衡;绿化建设不合理导致绿化系统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不仅没有改善城市绿化环境,反而造成城市空间的紧缺与浪费。因此,人们逐渐发现城市绿化应该侧重城市规划设计和绿化设计,走绿化生态环境的路线,将人们重新与城市融为一体,共同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部分。近年来,榆林全面开展了“三年植绿”大行动,计划3a投资23.35亿元,开展城区园林绿化和郊区生态绿化工程建设,专门成立了昌汗界空港生态区,加强了榆林城区西北主风向区和榆林机场周边的生态治理,规划区域建设投资达15亿元;加大了公路、铁路、街道的绿化治理力度,已完成绿化面积2800hm2,投资达3亿元;扩大环城周围生态建设,完成绿化面积400hm2,投资达6亿元,为榆林市民提供了更多更好的休闲憩息场所。
城市生态绿化在满足改善城市的小气候、净化城市环境的主要功能同时,还应该具有一定的审美和欣赏价值。人们需要在以生态功能的基础上,通过城市规划设计和绿化设计对绿地整体空间进行合理的生态配置,构建多样性景观,以起到城市生态系统的核心作用。绿地格局应结合气候特征、城市位置、城区功能分区,客运量、交通运输等诸多因素布建生态绿林,应考虑建设在城市长年主导风向上。根据城市的土质特征、气候条件、地质水文、历史文化对城市实地绿化进行建设,通过对乔、灌、草的复合群落结构安排,以增加自然生态要素,增强生态生产与调节能力,应考虑叶面指数、叶面宽厚、营养面积、光合效率等因素。还要根据城市主要污染源、功能区特性,环境污染程度、生态绿化需求程度等进行规划,以促进城市生态平衡、减少持续性生态污染,应考虑使用耐污染、吸收和同化功能强、生命力旺盛、适生能力好的绿化作物。与此同时,城市生态绿化还应重视种群和群落的设计。从生物的本性来说,植物之间存在着相生相克的关系,植物与地质水文存在着制约与适应的关系,群落之间存在着密度与频度的制衡关系,结合生物特性调节群落间、生物间、生物与环境的共存关系,既能避免生物对营养元素的基本需求,又能充分利用阳光、水分、土壤、地力、人力等资源,通过利用生物修复技术,构建多层次、多结构、多功能的植物群落,从而实现生态绿化的生产力、自我更新能力、发育能力、繁殖能力以及稳定性、抗逆性、规律性,最终实现生态功能的完善。生物的多样性同样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生物多样性不仅是生物进化的要求,也是提高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因此要提高品种意识,加强地带性植物生态和变种的筛选与驯化,构建合理植物群落。在既保护乡土植物、珍贵物种的同时,还可适当引进国外或外地的适生优质、特色品种,丰富生物的多样性,促进绿地自然化、生态化,保持生态平衡。从榆林城址的大环境来看,榆林生态体系基本形成了“一河两山”的生态格局。以西沙大墩梁、东沙石庄梁为主的针阔叶混交林区和榆溪河湿地公园景观区,北有红石峡水库及周边的水源涵养林,这个良好的生态格局为榆林城区的空气净化、水系循环提供了可能。榆林城区内部分区来看,已建成广场公园3个,生态景观游园3个,共完成绿化面积720hm2,其中,园林绿地面积158hm2,建成河岸、道路防护林564hm2,行道树绿化逾90km,园林绿化栽植的植物共有25科45属55种86个植物品种,品种不断丰富,绿化植物的多样性初步显现。
了解一座城市,只要看看它的环境,就能基本了解这个城市状况。比如:洁净宽敞的街道,栽植了整齐有序、生长繁茂、高低适中的本地树种,即遮阴又不影响视线、不遮物标。适地适情的布局,有效发展的延续,使林木花草相互衬映、合理搭配,既不做作,也不夸张。这就必然引起人们对这个城市有肃然起敬之感。反之,当你看到是一个很不规范的市容市貌,尤其是绿化树七扭八歪、品种杂乱且不结合实际,不得不引起人们的反思。更有怪象;绿化树树种与当地环境、气候、生态、不适应,与市容不协调(树墙),这就是浪费资源、浪费投入。如:人员集聚广场、主要街道两侧栽植针叶乔木,林木立地、生态环境条件恶劣不说,形态、冠型极差。通过近几年的考察,红松、樟子松(黑松)、云杉等整株或侧枝死亡现象极高,有的连续三年没有生长点,生命迹象低。主管部门在无望的情况下,只好更新品种。这样,就形成反复浪费。因此,要把城市绿化作为一项长期、稳定建设工程来抓,必须立足于现实,立足于特色,敢于投入。用强化管理来带动广大市民“创建美好生活环境,参与共建社会主义新兴城市”的主动性。
随着老城区改造,街、路“规范化”、生态化方向已基本形成,同时对绿化设施建设,也随之提供了便利完善条件。如何做好长远规划,如何长效发展,这就要组织专家科学合理、切合实际的进行研讨。做好适情适地规划,即是对这个城市发展需求负责,也是对市民生活环境必然形成良性改善而负责,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作为领导一班人,重要的是:把有效资金用在实处,用在了人们需求之中。
通过市区基本设施规划改建更新,街、路各种重要设备规划铺设完善后,根据街道使用特性,立足于形成:一街一个品味,一路一个风格,一片一个特色、一株一个靓点而实现城市绿化、美化、香化的目的。
城市的亮丽、美观,舒适诱人,主要体现在整体绿化功能上,如,住宅小区、休闲空地、公共场所、办公地址等站点街头等,树木、花草、景物、人文等合理搭配组合,形成高矮适中,冠型美观、色调柔和、比例适中的特色景观,这样才能体现出空间环境的协调和浪漫,真正显现出:一点一奇、一处一景、一片靓丽工作、生活环境。
科学合理选择林木绿化品种、适地适树的栽植培育,是造林绿化的目的、也是林业生态建设和发展的原则。城市绿化效能的高低,取决于绿化树(花、草)的品种,他直接取悦于人,取悦于人们行为与周围空间及生态环境的协调。如:
大型针叶乔木,通过实践证明,生态环境极为苛刻,尤其是现代人的生活环境,会造成直接伤害和污染。所以,针叶乔木类大都不适应主要街路两旁、住宅、人员集聚、流动量大的公共院所和广场。主要原因就是:车辆多,尾气排放量过大,使针叶乔木长期处于有毒气体污染之中;另一个就是人员流动量大,地面污染物过多,下雨后污水直接灌入树木根部,使针叶树直接受害。
大型过早落叶乔木,也是街路、休闲广场不宜选择的品种,如水曲柳、核桃楸、柞树等。水曲柳、核桃楸、黄檗等是发叶较晚、落叶较早大型乔木类,在东北地区,六月初才见芽胞,不到九月开始脱落,而且叶枝较大(一个叶枝对生十几个叶子),整体脱落及易伤人;核桃楸半岛平台、柞树、樟子松、红松、云杉和一些果树等,不单是落枝叶害处,秋实核桃、柞树的橡子、樟子松果和大型落枝等,都会对行人或行车造成一定的危害。
普通大青杨类树种也不能进入市区,尤其是街道绿化,枝干较脆,易折落;杨絮飘飞,影响市容。尤其是成熟期以后,过成熟期的杨树极容易产生病死枯枝(在正常生长期也有),既有危险又难于管理,即不美观也不能长期受益。
选择大型乔木、灌木进入市区绿化,这是一项长远、谨慎的城市重要建设工程,它不但美化装点着这座城市,也为这座城市环境改善,直接服务于人们的生活、激发人们的工作热情,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如:美化环境、修心养性、遮阴乘凉、净化空气、休闲散步、保护路面、防噪消尘等等。
市区主要街道,在树种上应选择生长期长、根深、树冠大的阔叶树种。如:榆木类的山榆、槭树类的色木、椴树、黑桦、银中杨、黑柳、臭李子、水榆花楸(苗榆)等,都是可选树种。特别是:山榆、银中杨、臭李子、水榆花楸和黑柳等,病害少、树形美观,落叶(过较晚,而且臭李子、水榆花楸的红黑果实基本在初冬落果,是一个较有特色的景观。
在街路人行道或巷道上选择梧桐、刺槐、山杏、京桃、垂榆、垂柳等,也可以选择一些冠小的果树类,有效地增加视野和拓宽路面。
一些针叶树如:樟子松、红松、云杉等,可以在市区的空闲地或河道宽阔处栽植,但绝不能进入市区街道、小区等。
大部灌木类绿化苗木,如:水蜡、黄杨子、接骨木、榆叶梅、鼠李、扁桃胡、玫瑰等,不宜在市区内的街道上栽植,尤其形成的灌丛、球、堆、墙等,主要是对人员行走、疏散易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只能在市区休闲空置地、居住小区绿化地、办公场所的花坛、假山处栽植,从而提升整体绿化色彩。
绿化成果的管护,至关重要。这里提及到管护,主要是全民都有自觉进行监督举报、治理维护等管护意识,尤其是在树木根部乱扔垃圾、堆放“盐雪”、捆挂物品等一些违章行为,渐而形成人人管护,人人尽责的良好氛围。
全民是绿化设施维护、发展、完善的主体。公安、城管、环卫工人也要发挥联防、联制的主动作用;出租车司机、国家公职人员、门面业主等,他们的尽职尽责,将会对绿化设施保护,直接带来良好效果。
运用先进科学设备,不留死角,组织相关人员全天候防范。并实施做好巡查和监督制度,对各相关部门做好衔接,及时沟通好各单位责任关系,达到“片片有人管,事事有人问”的良好氛围。
技术管理部门要按时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及时处理一些危害树木、花草生长的不利因素,尤其是在重点时期、重点区域、重点花草树木,作好记录、如实存档,为市区的绿化、美化、香化建设工程,及时提供可靠依据。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景观环境,创建生态型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下同)规划区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捐资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绿地养护。
第六条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及其他绿化义务。
第八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城市规划、土地、建设、房产、公安、交通、水务、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市绿地和城市绿化设施的义务,有制止、举报损害城市绿地和城市绿化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十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二条城市绿地系统分期实施规划,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城市绿地系统年度实施计划,由市、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分期实施规划编制,并纳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维护和管理。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安排城市绿化建设资金。
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和控制线。实施线是现状绿地的界线;控制线是已经规划但尚未建成的绿地界线。
第十六条城市绿线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安排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25%;
(三)工业企业、仓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20%,其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不低于30%,并按照规定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内河改建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安排内河两侧配套绿化用地,每侧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50%。
第十九条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生产绿地面积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应当不低于2%。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规划绿化用地。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同类地区异地建设所缺面积的绿地,并承担建设费用。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新建工程项目,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平整场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化用地进行验收。绿化工程的完成时间,不准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二十三条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执行。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与管护交接手续。
承担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接相应的绿化工程,不准违反资质标准超越等级承揽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明确绿化责任,限期绿化。
第二十六条11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11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18周岁以上有义务植树法定义务的公民,因特殊情况按照本条一款规定承担义务植树有困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费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绿化。
第二十七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苗木生产基地规划和建设的指导,组织搞好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培育优良品种,保证城市绿化需要。
(三)居住区绿地,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组织养护;在其他区域内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养护。
第二十九条绿地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绿地植物进行养护管理,保证树木花草正常生长。
第三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第三十一条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绿地的,应当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挖掘单位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地占挖费和恢复费,并按照要求恢复绿地;恢复的,退还恢复费;未恢复的,不退还恢复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代为绿化完成的时间,不准晚于批准占挖时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
第三十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进行统一登记、建档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应当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树木的,除向树木所有人缴纳赔偿费外,每伐一株,应当补栽五株以上,并按照补栽株数每株五百元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成活保证金。移植和非正常修剪的,按照树木赔偿费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成活保证金。补栽、移植和修剪成活的,退还保证金;未成活的,以保证金抵作栽植费用。
第三十六条各类管线应当与街路、绿地内的树木保持安全间距。管线管理单位铺设、维修地下管线进行挖掘影响树木生长时,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城市绿化专业单位指导下挖掘。
第三十七条封闭施工场地内的树木,由建设单位负责保护。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树木保护协议并按照树木赔偿费2倍缴纳树木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树木未损伤的,退回押金;损伤的,用树木保护押金补偿。
第三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树木养护责任单位申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后,可以按照要求及时砍伐更新: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树木养护责任单位申请后7日内作出鉴定;情况复杂的,可以在15日内作出鉴定。
第四十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植物检疫、病虫害预测工作,并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做好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新建工程项目竣工后的绿化用地未达到规划确定标准的,对建设单位处以缺少绿化用地面积绿化建设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工程竣工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绿化的,对建设单位处以绿化建设费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对建设单位处以设计费、施工费或者监理费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四)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业务的,对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处以设计、施工、监理费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五)在开工前未缴纳树木保护押金的,对建设单位处以树木保护押金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追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擅自非正常修剪树木或者挖掘影响树木生长的,每株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施工现场的树木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树木损坏的,对施工单位处以树木赔偿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剥皮、挖根或者向树木根部倾倒危害树木生长的物质造成树木损坏的,处以树木赔偿费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攀登树木或者在树木上拴系牲畜、拴绳挂物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三)折枝、在树木上刻划、钉钉或者在距离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距离树木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坑、挖窖或者就树搭棚、在树上架设线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擅自占用、挖掘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占用、挖掘面积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绿地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践踏草坪、晾晒物品或者放牧牲畜,遛放宠物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三)倾倒垃圾、堆放冰雪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没有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县(市),由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实施。
第四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半岛平台,执罚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四十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法定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不依法说明理由和依据的行政执法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第五十一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管理和监督职责或者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侮辱、殴打城市绿化工作人员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人员,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面贯彻党的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文明、举办奥运盛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三大一新”(即大园林、大绿化、大产业、新水平)的发展理念,大力实施精品战略,坚持“依靠科技半岛平台、优化结构、注重景观、突出特色、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的工作方针,全力建设以节约型、效益型、创新型、人文型、服务型为主的都市型现代园林绿化,着力提升规划、建设、管理、服务水平,推动首都绿化美化建设又好又快发展,为*“办绿色奥运、建宜居城市、创首善之区”做出新贡献。
全市人工造林9333公顷,新增城市绿地600公顷、改造提高绿地300公顷。林木绿化率达到52.1%,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3.2%,人均绿地面积达到49平方米,人均公共绿地达到13.2平方米,努力以“绿荫覆盖、花团锦簇、景观优美、环境宜人”的崭新面貌,迎接奥运盛会。
1、实施精品战略,着力推进城市绿化美化上新水平。一是围绕迎接奥运盛会,高标准、高质量完成160多项奥运绿化建设、绿化环境整治和景观布置工作,努力把奥林匹克森林公园、中心区、奥运场馆、联络线等打造成绿化建设精品工程;做好奥运会、残奥会赛时至国庆期间的花卉布置工作,栽摆花卉4000万株(盆),营造隆重热烈、喜庆祥和的欢乐氛围。二是继续推进公园绿地建设,建成80公顷公园绿地,其中万米以上规模公园绿地20处。三是继续开展社区绿化工作,完成100个居住区的绿化建设和绿化环境整治提高工作,完成绿化面积100公顷;积极推进绿荫停车场建设,建设18处绿荫停车场。四是继续实施城市绿化隔离地区“郊野公园环”建设,全年建设环城郊野公园绿地10处、666.7公顷。
2、服务奥运大局,着力推进公园管理服务上新水平。一是在全行业深入开展以“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我参与、我奉献、我快乐”为主题的形式多样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共建共享、祥和喜庆的良好氛围。二是围绕奥运需求,高质量完成好奥运接待任务。市属重点公园、主要风景名胜区,要大力提高员工素质,制定周密细致的接待服务方案,确保高标准完成好奥运接待和节日期间的各项服务工作。三是按照“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优秀文化”的标准,着力提升全市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整体管理服务水平,以及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水平。广泛栽植应季花卉,组摆花坛、花带、花境,提高整体景观效果。公园、风景区内的基础服务设施,要布局合理,从数量、功能、质量上满足游客的需求,让中外游客和广大市民享受到最优质的服务。四是广泛开展高档次、有品位的文化活动,坚持服务奥运、服务群众,精心组织、精心安排,做到主题鲜明、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为“绿色奥运”营造良好的氛围。
3、维护生态安全,着力推进资源保障工作上新水平。一是全力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按照“科学化防控、超常规备战、组织化管理、全民性尽责”的总要求,立足于抢先抓早、以防为主、源头治理,加快落实*市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着力改善技术装备和通讯设施。全市计划投资3.4亿元,新增视频监测设备113套,新建、改建瞭望塔153座,使全市重点林区视频监测范围提高到50%、瞭望监测覆盖率达到90%;建设火场图像卫星回传系统10套,投入安装海事卫星电线套,完成移动通讯车和应急指挥车项目;完成西山等地区防火公路建设511公里。全面提升专业扑火队伍的整体素质,严格做好奥运期间森林火险治理和紧急应对方案,努力实现森林防火“正规化、科学化、军事化、现代化”的目标,确保奥运期间不发生森林火灾。二是全力做好以美国白蛾为重点的危险性林木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完善“防控无区域、无边界”的联防联治机制,加强与周边地区的联防合作。加大无公害防治推广应用,投入使用周氏啮小蜂15亿头、美国白蛾病毒20万亩次,确保奥运期间不发生林木有害生物灾情、疫情。三是加强绿化资源管理体系建设。落实绿地系统规划和*市林业发展战略规划,确保规划目标实现;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推进网格化管理,进一步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林权、林地管理,严厉打击侵占、毁坏林木绿地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生态林补偿范围,新增生态林面积5.38万公顷,增加管护员2830名,计划培训生态林管护员10万人次。四是加强野生动植物、湿地、古树名木和纪念林的保护,加大非法野生动植物交易市场的查处力度。五是建立完善城市园林绿化执法监管机制,不断巩固园林绿化成果。
4、树立先进理念,着力推进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上新水平。一是进一步优化园林绿地规划设计,以植物造景为主,减少硬质铺装,控制园林小品,强调以乔木为主体、乔灌草有机结合的植物配植。二是进一步推广应用资源节约型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方法,广泛推广使用乡土植物、耐旱植物,以及透气、透水、保水、保肥等绿化材料和节能、节电材料。三是进一步加大园林绿地节水、集水设施建设力度,利用中水浇灌园林绿地600公顷,新建绿地广泛使用滴灌、微喷等节水设施,推进精准灌溉试点。四是进一步加强立体绿化建设,对具备条件的立交桥桥体、墙体、栏杆实施立体绿化,提倡阳台美化,完成屋顶绿化10万平方米,绿化美化生态公路100公里。
5、重点工程带动,着力推进绿色生态屏障建设上新水平。一是以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太行山绿化等重点工程为带动,全面推进生态体系建设。实施废弃矿山生态修复1333公顷、平原治沙4667公顷、水源保护林1333公顷。启动实施京冀生态水源保护林合作建设项目。二是加快实施京津二通道、京津城际铁路、机场南线、京平高速公路等绿色通道建设,完成绿化面积1467公顷,并在其两侧形成50米宽的永久绿化带,可视范围内绿化成为一体。完成市级公路、河道绿化300公里。三是继续推进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在一道城市绿化隔离地区,通过旧村拆迁、企业搬迁实现绿化66.7公顷;在二道绿化隔离地区植树造林2667公顷。围绕金海湖等10大重点风景名胜区、旅游区营造彩色景观林1333公顷。四是按照“以绿为底”的要求,打造航空走廊生态景观,实施绿化667公顷。
6、调整优化结构,着力推进绿色产业发展上新水平。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把绿化建设与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紧密结合起来。一是加快发展果品产业。不断巩固、扩大有机化栽培成果,实施面积1.3万公顷;加大主题文化园、名家名品园、精品采摘观光园建设力度,建成精品文化园10个半岛平台,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多观光采摘、休闲游览的好去处,为奥运会提供优质、安全的绿色产品。二是加快发展花卉产业。全力做好奥运礼仪用花的各项准备,做好奥运颁奖用花的设计制作和配送工作,努力为奥运会贡献最新、最美、最具特色的鲜花。加快设施花卉基地建设,新建10万平方米自控温室,完成67公顷设施大棚示范基地建设。以筹办第七届中国花博会为契机,做好*花卉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的宣传与实施,做好国内外花卉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的引进和推广,带动产业整体水平的提高。三是大力发展林下经济,不断拓展农村经济增长的新空间,重点完成2000公顷基地建设。四是加快生态旅游、特色种苗和蜂产业的发展,为农民搭建就业增收舞台。五是广泛开展绿化实用技术培训,培训各类农民10万人次,为广大农民开辟更宽更广的致富道路。
7、全民共建共享,着力推进首都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上新水平。一是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宣传发动、组织协调、检查督促、评比表彰”的职能,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健康发展。二是深入开展好各类创建活动。以创建“国家园林城镇”为动力,积极开展争创“生态园林城市”活动;继续开展好“创绿色家园、建富裕新村”、“城乡手拉手、共建新农村”活动;深入开展“花园式单位”、“园林小城镇”、“首都绿色村庄”、“环境优美乡镇”和“绿色军营、生态营区”等创建活动。创建园林小城镇5个,首都绿色村庄50个,花园式单位350个。三是认真做好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国际友人的义务植树服务工作,巩固好已有的义务植树责任区和义务植树基地。协调组织驻京部队投入20万个义务劳动日,重点支援奥运重点工程的绿化美化建设。四是广泛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各级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要以迎奥运为中心,广泛开展植纪念树、造纪念林等多种形式的绿化美化活动;公路、铁路、水务等部门要组织开展好首都重要地区公路、铁路、河渠两侧的绿化建设;深入开展好群众性认建认养活动。五是认真做好全民义务植树和各项创建工作的检查验收、评比表彰工作。
1、广泛动员,全民参与。紧紧围绕迎接奥运盛会,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新闻宣传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大力宣传绿化美化在建设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大力宣传绿化美化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城乡人民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首都绿化美化建设成果和绿化惠民成果,普及生态文明知识,使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不断增强生态意识,树立生态理念,提倡生态道德,弘扬生态文化,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投身到首都绿化美化建设中来。首都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大中小学校,要认真组织开展好义务植树活动,特别是奥运期间,要从各自的实际出发,切实做好绿化美化环境布置工作。
2、发挥优势,科技兴绿。一是充分利用首都人才集中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众多的优势,聘请专家学者为首都绿化美化献计献策,加大对宜居城市、湿地、森林健康经营、碳汇经营等对首都生态文明建设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课题研究。二是努力扩大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先进的现代林业理念和园林绿化管理经验。三是充分发挥各级学会、协会的作用,大力开展“送知识、送技术、送服务”和“林副产品进城、专家学者下乡”活动,积极组织面向农村的技术培训,推广科技服务,搭建起专家与农民的交流平台。
3、转变观念,创新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以管理、执法和服务为主的绿化美化行政管理机制,强化服务意识,实现首都绿化美化从微观管理向宏观指导、从行政审批向行业监管、从事务管理向公共服务转变,努力在规划管理、政策研究、行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一是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首都全民义务植树新的尽责形式,进一步提高尽责率。二是积极探索绿化资源保护管理的新机制,不断优化林木绿地结构,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三是积极探索生态建设社会化、市场化运作的新途径,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生态修复和生态治理。
城市绿化建设是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市民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途径。随着国家对城市绿化建设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其已经成为城市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必要组成。国际经济的迅速发展,大量的工业废气被排放,全球气候面临着变暖的危机,而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对生态环境加以改善的重要途径,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和地位越发显得重要起来。但是,在我国,普遍存在着城市绿化基础薄弱的现象,特别是中小城市,在绿化覆盖率、绿化景观建设、速效绿化转变上曝露出了许多问题,加之中小城市在城市中的巨大比例,使得中小城市成为了城市绿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那么中小城市绿化建设如何合理地加以实施呢?这即是本文所要阐述的重点内容。
中小城市绿化建设指的是改善中小城市生态环境基础上,借鉴地带性植物群落的结构特点、组成及演替规律,运用生态学的技术和原来,将植物群落作为基本的绿化单位,艺术而科学对中小城市绿地的地带性群落特征进行再现。从中小城市绿地系统的角度出发,绿地的规模和布局均应重视对景观机构薄弱环节的弥补,考虑人口密度、功能区、生态环境状况、绿地服务半径及防灾等多方面的需求加以布局,并从自然过程和市民生存环境的连续性、整体性,重视廊道的贯通性和绿地的镶嵌性,将自然要素同人工要素合理整合,形成绿色的生态网络系统。从绿地群落的角度出发,应尊重自然相关规律,构建功能多样、结构复杂及多层次的植物群落,提高发展、更新和自我维护的能力,增强绿地的抗逆性和稳定性,以最终实现中小城市景观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依据不同的使用功能,可以将中小城市的绿化建设分为广场、公园绿化建设,居住区绿化建设和街道绿化建设三个部分。
第一,广场、公园绿化建设。依据广场、公园的地形特点、功能和规模,通过对景观空间和景观视线的组织,将广场、公园的园林植物艺术塑造成生动的自然景观,形成完善的生态系统,从而满足市民观赏、游憩的要求;第二,居住区绿化建设。依据居住区的地形特点、建筑形态和规模,从空间和平面两个方面出发,通过对用地的合理规划,对景观层次的合理安排,价值配备相应的设施,来达到私密空间和公共空间的优化,促进居住区整体风格和意境塑造的和谐,从而实现居民环境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的提高;第三,街道绿化。依据街道建筑的特色与布局,通过立体化的植物配植,营造出优美的景观线,从而将街道特色进一步彰显,并达到美化环境、降噪、防尘、遮阴的效果。
中小城市绿化建设应秉承经济性、社会性、生态性、地域性、历史性五方面的原则。
第一,经济性原则。依据地方经济条件和中小城市的发展规划,注重节地、节水、节材、节能,合理地使用植物资源和土地资源,反对资源浪费,提倡实用简约;第二,社会性原则。在中小城市绿化景观中,融入宜人亲切的艺术感染力,通过对环境的美化,来提升城市品位,体现城市文化,促进中小城市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强调以人为本,在实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等方面,应充分调动公众的经济性,使其积极地参与进来;第三,生态性原则。在塑造环境景观的基础上采用新的生态技术,从而将不佳的生态环境加以改善,以维持生态环境的良好,保障中小城市绿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第四,地域性原则。依据本土植物资源和环境地域特点,来因地制宜对具有时代特点和地域环境的绿色景观加以创造,避免盲目的按部就班;第五,历史性原则。对于历史性景观应兼顾利用和保护,注重历史保护区内整体景观设计的协调统一,做到保留和改造的先后顺序的平滑进行。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其建设规划应当围绕城市规划的整个体系来进行,从而保证绿化建设在整个城市行政辖区的普遍适用性、完整性和系统性。第一,在中小城市绿化建设规划中,应对城市土壤、气候、气味等自然因素因素进行充分的考虑,并从自身经济条件出发,处理好主观需求和客观现实的联系,使得中小城市的建设规划更加贴近于自然,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第二,以中小城市绿化建设总体规划为指导,搞好居住绿地、公共绿地、风景胜地、专用绿地等各个系统的规划;第三,同中小城市分区的不同特点和功能相结合,构思设计,精心布局,来构建多层次的城市绿色空间,从而使得绿化建设在增加城市绿量的同时,亦起到提升城市品位的作用。
在中小城市绿化建设中,由于肩负着新城建设和旧城改造的双重任务,易造成阶段性的城市分离,进而影响城市整体上的美感。而强化绿化意识半岛平台,增加绿化绿量就是解决这一矛盾的很好途径。坚持长期规划同短期计划相结合,以道路为轴,坚持有路就栽树,路修建到哪,绿化就跟到哪,从而在城市中构建起了绿化网络,增进来了城市的色彩美感,拉近了城市空间的彼此距离。
当前,许多地方的绿化建设,只是种花种草、植树造林、建园筑坛,却不讲究质量,只是绿化建设缺乏特色,千园一面,对于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城市品牌的创新作用十分有限。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城市绿化建设,就应当树立起精品意识,以绿创牌,以绿美城,通过创造名牌的花坛、草坪、苗木、公园等,做到一绿一景观,一绿一精品,来靠绿化建设不断提升城市档次,打造品牌城市。在中小城市绿化建设中,应做到新、深、精,即追求新意,讲求丰富的内涵和建筑上的精致,将城市绿化品牌当做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
城市绿化建设作为一项需较大投入的公益事业,单纯依靠政府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不仅给政府带来财政压力,建设的速度也相当缓慢。因此,应当引入市场机制,调动全社会参与,形成多元联动的融资新机制。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实施:第一,在一些大范围绿化、公共绿化工程建设中,收益单位适当义务承担一部分费用,来减轻政府的投资压力;第二,将统一的绿化建设项目投入市场,实行管护权、栽植权、收益权合并的拍卖形式,来由外界资金进行建设;第三,对于一些具有特色且规模较小的绿化,可通过出让认养权、冠名权等形式,由有关单位及街道居委会按照统一规划进行建设,从而减少了政府的直接投入。
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加强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列为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动员全民参加义务植树,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表彰和奖励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全民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辖各区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林业、公安、交通、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依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辖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城市绿化规划,组织编制分区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市辖各区的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建制镇的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批准后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功能,利用和保护本市自然与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绿地率和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城市绿化规划指标,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按照近期、中长期分步实现。城市绿化规划的近期目标,应当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城市绿化规划的中长期目标,应当达到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绿化各项指标。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在新城区的,不低于45%;在旧城区的,不低于40%。
(二)高等院校、机关团体等单位,在新城区的,不低于40%;在旧城区的,不低于35%。
(三)经环境保护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30%;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不低于20%。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在新城区的,不低于30%;在旧城区的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人均面积,居住区不低于1.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1平方米,住宅组团不低于0.5平方米。
(八)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在新城区的,不低于30%;在旧城区的,不低于25%。
第九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
各类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
(一)城市干道规划红线外两侧建筑物的退缩地带和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的不准建筑区,除按城市规划设置人流集散场地外,均应用于建造隔离绿化带。其宽度分别为:城市干道规划红线米;60米以上的,两侧各不少于10米。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不准建筑区的隔离绿化带宽度,国道各20米,省道各15米,县(市)道各10米,乡(镇)道各5米。
(四)高压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的宽度,550千伏的,不少于50米;220千伏的,不少于36米;110千伏的,不少于24米。
(五)沿涌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5米,江河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30米;水源涵养林宽度各不少于100米;流溪河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为100米至300米。
(六)珠江*河段的防护绿化,必须符合河道通航、防洪、泄洪要求,同时还应满足风景游览功能的需要。
(一)公共绿地,属市、市辖各区管理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建制镇管理的和单位、个人出资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二)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和生产绿地,属市管理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市辖各区、建制镇管理,或者单位和个人出资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市辖各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同级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四)铁(公)路沿线、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由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铁(公)路或林业等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本条规定由市辖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的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工程设计,应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案。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地规划、分区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配套绿化用地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在旧城改造中的单体建筑,确因特殊情况,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的建设资金数额,交给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在办理绿化补偿手续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
建设工程项目从批准施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按基建投资总额的1%至5%的比例到市建设银行办理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的专户存储,并凭此单据到有关部门领取施工标牌。建设单位持有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签发的配套绿化工程开工证明,市建设银行应准予提取50%的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余额及利息,在配套绿化工程验收合格签证后,方可提取。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建设,所需费用从余额及利息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并应于建设工程项目申报验收前全面完成。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取得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签署验收合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合格证。
(二)城市干道和立交绿地、广场绿地、小游园和市辖各区管辖的公园、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管理;属建制镇管辖的,由建制镇人民政府管理。
(四)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由建设单位委托物业公司或交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小区管理委员会管理。
(六)铁(公)路沿线、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管理。
各管理责任单位必须组织对管辖范围的树木花草进行松土、浇水、施肥、修剪、除杂草及防治病虫害,适时更新、补植和处理枯朽木及作业时留下的枝叶、渣土。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各管理责任单位的保护和养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对已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必须限期归还,恢复城市绿地使用功能。
严禁征用城市绿地。确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在征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交付临时占用绿地费,并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在被临时占用的绿地退出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恢复绿地。对城市绿地及设施造成破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内开设商业、服务设施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应遵守城市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城市绿化的,其使用或管理单位必须在设计和施工前,向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制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干道绿化带上开设机动车辆出入口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电力、公安、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因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需要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应报请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属城市道路的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统一实施;其他地段的由申请单位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因紧急抢险救灾需要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可先予进行,并须在险情排除后5日内,按规定补办手续。
(一)在市辖各区内,需要砍伐、迁移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次干道绿地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数量在19株以下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述范围以外的城市绿地树木的砍伐、迁移申
(二)铁(公)路沿线、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内,需要砍伐、迁移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需要修剪枝条直径在5厘米以上的树木的,依照本条(一)、(二)项规定申报批准。城市绿化专业部门的正常作业除外。
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或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应一次申请。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一)由政府投资或公民义务劳动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全民所有。
(二)经鉴定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树名木,归其生存地归属的单位或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城市古树名木和胸径80厘米以上的大树,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组织鉴定、建立档案和设置标志,并确定养护管理的技术规范。市辖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的大树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和设置标志,并报市城市绿化
古树名木或大树生存地的归属单位,为该古树名木或大树的管理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古树名木或大树自然死亡,由管理责任单位报所在地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查核,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在古树名木冠边缘外3米范围内,为控制保护范围。在古树名木树干边缘外5米范围,应当设置保护设施。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各级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收缴的各项绿化费用,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由财政管理部门监督使用。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并处罚款:
(一)攀折(刻划、钉栓)树木、采摘花卉、践踏地被或者在城市绿地内丢弃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污水、堆放、焚烧物料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按其造价2倍处以罚款。
(四)擅自修剪枝条直径在5厘米以上树木的、迁移或砍伐树木的,按树木赔偿费的5倍处以罚款。
(五)擅自修剪古树名木(大树)或损害古树名木(大树)正常生长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迁移、砍伐或破坏古树名木(大树)致死的,处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凡未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绿地上设置商业服务设施或与绿化性质无关设施的,责令拆除,并处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用地,并按每平方米处以300元以上600以下罚款;不能恢复绿化用地,造成绿化功能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超越、滥用本条例规定的审批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消批准文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辖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照职权划分,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故意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围攻、欧打城市绿化管理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按《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时限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辖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级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级综合性公园和专类公园、居住区级公园、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特种公园、小游园、道路绿地和广场绿地等。
(二)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管辖内的环境绿化用地。
(三)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管辖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建筑附设绿地、别墅庭院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六)风景林地,是指位于城郊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城市环境的林地和风景地。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临时占用绿地费、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等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另行制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园林绿化已经成为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它的发展状况关系着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体现着社会的文明程度。从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现状来看,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水平不断得到提高,但还存在许多问题,使得园林绿化发展速度虽快,但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必须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与质量。
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条件快速改善,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认识到园林绿化在城市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通过运用园林绿化措施,使用树木、花草等合理布局组成植物群体,营造绿色的生活环境,从而使绿化在生活、生产中发挥出多种功能,包括以下几点。
(1)吸收有害气体。经研究发现,植物通过自身的代谢作用能够吸收一定量的有毒气体,降低空气中有毒气体的浓度,使空气得到净化。
(2)减少粉尘污染。绿地和林带对减少大气中的粉尘作用十分明显,不但能从源头上减少空气中粉尘的来源,同时也能够吸附、过滤空气中漂浮的粉尘,净化空气。
(3)净化水体。部分植物可以净化水源,例如芦苇能够吸附多种化合物以及消除水中的CO2等。
(4)降低噪音和震动。树木较多的密集区域,能够较好的吸收城市交通以及工业生产带来的震动和噪声危害,减少声污染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完备的法律法规是园林绿化管理政策落实的基本保障。目前管理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程亟待健全。法律法规上的漏洞,使得一些人有空子可钻,有法不依,法制观念不强,在执法上存在着执法不严或某种程度的谋私问题以及以罚代管和以罚代法的倾向。许多城市未能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相应制定一些地方性配套的绿化法规。《园林绿化技术规程》根本无法实施,城市绿化设计、施工混乱,无证照设计与施工十分普遍。城市绿化制度不健全,法规不配套,政策不落实,未走上依法治绿的良性轨道。
园林绿化规划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许多地方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各自为政,缺乏全局性、系统性、规范性的管理体制。另外,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监督机制薄弱,监督制度本身具有缺陷和信息不完全透明是客观事实,很多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都未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没有把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政绩考核中进行监督和考核,甚至未列入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之中。许多城市虽已编制了城市园林绿化规划,但由于重视程度不够、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导致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与城市现代化进程不协调,不能满足对城市绿地的生态保护和游憩休闲等方面的要求。在决策中,主观决断比较多,量化分析比较少,容易造成决策失误。目前我国的城市绿化面积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在此情况下,更需要充分发挥每一片绿地的效益,谨慎决策,合理布局。
与国外相比,我国城市建设发展起步较晚,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面临着生态环境恶化和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迟缓的严峻局面。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许多城市政府对园林绿化在城市文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尤其是在城市环境保护与管理中的战略地位与功能认识不足,长期拖欠“绿化债”,为城市的长远发展留下了隐患。
园林绿化是重在施工的操作性很强的工作,一个良好的景观工程需要设计者与施工者共同完成,一个有创意的设计,更需要一支精良的施工队伍。相对来说,我国的园林绿化,大都是精湛图纸与粗糙施工的不伦不类,同时绿化施工监理很多都是由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兼任,再加上《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带“必须”的强制性字样的条款很少,往往出现不管土壤好不好,能栽就行;不管树坑大不大,栽下就行;不管基肥施不施,能活就行。只重视最后的景观效果,对土壤、基肥、放样、树坑规格等要求不严,致使一些树木生长不良,增加了后期维护管理的难度,从而难以达到应有的景观效果。
要加快出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加强管理,走依法治绿之路。要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初步形成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的、比较完善的现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规、规章框架。形成和进一步完善严格、规范、文明的执法制度和依法行政的工作程序及监督机制,使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管理有方、监督有力。园林绿化管理要坚持“以法治绿”的原则,严格执行、依法办事。各级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克服“以权代法”、“以人代法”的倾向,从人治转向法治轨道。
政府有关部门要努力营造全民参与城市绿化管理的浓厚氛围,通过宣传、教育,有效地调动全民参与绿化的积极性。广大公众要在政府的引导下积极参与到园林绿化管理当中来,要做到城市园林绿化人人有责,要树立全民绿化意识。同时,园林绿化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要进行一步提高,作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活动的直接实施者,其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公共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甚至政府形象。因此,要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者对先进管理理念、专业知识的学习以及先进技术与手段的利用,不断提高其管理能力。
为了获得理想的市场效应,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绿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政府应该运用相应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发展计划引导园林绿化市场的运行,运用法律、法规,规范市场行为,使行业的经营方向、发展规模、资源配置符合城市绿化发展战略的需要。
一个现代化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系对于改进和加强我国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工作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于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也必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城市建设的深入开展,各地城市必须积极探索与实践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解决现存问题的同时,将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上升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
[1] 廖宇成.也谈当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25):140.
[2] 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S].2002.
城市园林绿化科技事业,是随着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发展,从小到大逐步发展起来的。新中国刚成立时,全国城市园林绿化处于非常落后的状况。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城市园林绿化也由恢复进入有计划、有步骤的建设阶段。许多城市开始新建公园,进行街道绿化,并开展工厂、学校以及居住区的绿化,使城市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
以往人类建设城市获取的主要教训之一是远离了自然,导致城市环境的严重恶化,而且直接制约着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近年来国际社会发出了城市必须与自然共存的强烈呼声强调城市人工生态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协调发展。从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实质及其管理部门所肩负的职能来看,城市园林绿化不仅是对城市中原有的自然环境部分的合理维护与提高,通过人工重建生态系统的系列措施和模拟自然的园林设计手段,园林绿化更是在城市这个人工环境中对自然环境的再创造,是对园林植被(花、草、树木)这种能够塑造自然空间的资源在城市人工环境中的合理再生、扩大积蓄和持续利用。
1.地面绿化;现在的城市绿化大到广场小到单位庭院绿化,对地面绿化往往只满足于铺一片草皮,如果我们在绿地上栽上乔木,不仅有效的加大了绿量,也丰富了绿化的景观层次。使绿地植物配置更加合理,便于绿地养护管理,给人们一个有林荫环境的游憩环境。
2.桥体、桥柱绿化:在桥的两侧适当设置种植槽栽植园林植物,可以增加绿视率,起到吸尘、降噪的作用,使桥体不再是一个硬质的交通载体,而变的生气盎然。
3.主体花坛:在广场、游园等地设置摆花花坛或以五色草等植物为主装饰的绿柱、标语架等临时设施,绿期也有几个月,起到美化点睛的作用。
4.阳台绿化:在许多城市,居民爱好在阳台、窗台种花摆花,使生活环境绿意浓浓,体现出自然生息,用绿化装饰了家居,提高了生活质量,陶冶了情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社会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园林绿化越来越显示出其在城市建设中的重要性。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科学推进城市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是当前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园林绿化作为城市管理和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城市生态、优化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在新的形势下,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必须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实现园林绿化的生态效益、景观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推进城市内社会、经济、环境的整体协调,既为城市当前的进步创造条件,又为城市未来的更大发展奠定基础。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剧增,资源过度消耗,城市环境质量逐渐恶化,垃圾、有害气体、噪音等急剧产生或增多,给城市居民生活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现实告诉人们自然界不可能无限度地承受侵害,人类再也不能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组织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概念,即“在满足当代人需求的同时,不损害子孙后代为需求发展的能力”,1992年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里约宣言,正式确立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新战略――可持续发展,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是社会、经济、自然三者协调不断的发展。
(1)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城市园林是由各类形态各类功能的公园、绿地构成的总体,不管什么形态什么功能的公园、绿地都应把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作为自己的一项首要功能。它应该拥有很高的园林绿地率,其标准应以能够保持城市生态平衡为准。要加快园林绿地的建设步伐,以适应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需要。
(2)美化人居环境和美化市容。城市里高楼林立,车行如梭,烟尘弥漫,工作节奏很快,缺乏自然美,易使人产生压抑感、疲劳感、缺乏宁静感,因而城里人渴望回归自然,返璞归真已是城里人的一项重要追求。把大量具有自然气息的花草树木引进城市,按照园林手法加以组合栽植,就能形成美好的自然景色,就能美化人居环境、美化市容。美好的市容风貌,利于吸引人才和资金,利于经济、文化和科技事业的发展。为能创造美好的人居环境和美好的市容,仅仅依靠有限的公园是很不够的,必须把居住区绿地、单位庭院绿地、道路河道绿地以及隔离防护绿地等处都加以园林化。
(3)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除了要求满足其物质上的需求外,还要求满足其精神生活需求。目前,每天清晨都有大量人员涌入公园、绿地,有的爬山,有的打拳、舞剑,有的跑步,有的歌咏。不少公园仅进园晨练的就数以万计。
城市园林绿化不仅是对城市中原有的自然环境部分的合理保护与提高,园林绿化更是在城市这个人工环境中对自然环境的再创造,是对园林植被这种能够塑造自然空间的资源在城市人工环境中的合理再生、扩大积蓄和持续利用,于是,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就成为一项关系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急切任务。遵守生态学原则是城市园林绿化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生态学原则即充分发挥绿色植物的功能来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实现人、城市与自然和谐共存,从而推动城市园林绿化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园林绿化时须注意以下特性:
(1)公共性。城市生态园林的建设,要求在整个城市的地域上,包括城区、郊区、近郊区、远郊区,形成一个以绿色植物为主体的生态系统,发挥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生态园林从客观上打破城市园林绿化的狭隘小圈子、小范围的概念,在范围上远远超过局限于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传统观念,它还涉及到社会单位绿化、城市郊区森林等所有能起到调节城市生态环境的绿色植物群落,实行城乡大环境一体化。
(2)协调性。生态园林绿化从微观的角度研究那些能起到调节城市生态环境的绿色植物群落,发挥园林绿化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如:怎样利用植物净化城市大气、改善小气候、防尘、防风、减弱噪音,保护自然景观;如何使绿色植物为居民创造安静、舒适、优美、有益健康的环境等。
(3)多层次性。城市中由于建筑面积大,可用于绿化面积少,如何在有限的绿化空间内,提高绿化的生态效益,是我们着力考虑和研究的问题:一是要注意植物材料的多样性,要乔、灌、花、草、藤相结合,喜光植物与耐阴植物相结合等,营造出多种类型植物混交的趋于自然的稳定的植物群落;二是要注意绿化空间结构多样性,除平面绿化外,还应大力发展立体绿化、楼顶绿化、阳台绿化等,向建筑索取绿色空间,将成为现代城市绿化的途径之一,通过多层次绿化,形成一个绿色的网络空间,必将会大大提高绿面积指数,从而提高城市绿量,绿化的生态功能会在有限空间内达到明显增强。
总之,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证城市可持续发展是城市园林绿化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目的和最终目标,我们应站在抓好生态环境建设、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来看待城市园林绿化事业。21世纪的城市,应该是高度园林化和生态化的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实现城市园林化、花园化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
1.1.1城市道路绿化实用性:主要是指道路两侧及路中心处的路栅、护栏、路障、路灯,电话亭、报亭、邮筒、垃圾筒、公交站亭、地下道口、人行天桥等。
1.1.2城市道路绿化审美性:主要指道路两旁的树、花坛、喷泉、雕塑等户外艺术品,地面艺术铺装等。例如:根据青岛市交通规划,已经建设的“三纵四横”快速路网体系,既体现了空间立体的审美性又解决了交通问题。
1.1.3城市道路绿化视觉传达性:主要是指为保障人们出行安全设置的交通标志、路标、路牌、海报、地面标志等。
城市道路绿化景观的外在因素决定了城市道路绿化的空间特点,它主要从背景建筑的角度进行规范设计,主要包括道路两侧的建筑构成样式、物质功能、视觉效果及社会职能。“外”主要体现城市道路的外在美,它象征一种理念与精神,默默陶冶着人们的情操,更像是一种精神文明的象征,体现着一个城市的现代化气息,是衡量城市品位的一个重要标准。
就像青岛市城市道路绿化两侧的建筑构成连续且明确的分界面是使街道乃至整个青岛市的道路绿化景观具有可识别性和可意向性的最有力的因素,具体体现在街道两侧的建筑物的立面风格、尺度、色彩。表面材料乃至广告、商店招牌的位置、样式等也都映衬出城市道路绿化的外在美。
随着城市的发展,人们对生存环境有了更高的要求,“绿色环保”成为21世纪城市的生命和文明的象征,城市道路绿化成为城市环保绿化的主旋律。目前,国内的城市道路绿化主要是以线的形式分布于城市中,联系着城市中的“点”和“面”的园林绿化,以此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化系统。下面以青岛市道路绿化景观现状为例进行简要探析。
近年来,青岛市各级政府加强了城市道路绿化工程的建设,通过旧城改造,青岛市的道路宽了、顺了、绿了、更加美丽了,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新修城市道路的不断增加,行道树的品种不断增多,例如:常绿乔木类有雪松、黑松、女贞、侧柏等,但由于这些乔木类立地条件差,地下管线多以及其它原因造成常青树种生长缓慢,长势很弱、遮荫效果差而得不到广泛推广;落叶乔木类有国槐、白蜡、悬铃木、美国红枫等;灌木类常绿灌木有桂花、红叶石楠、海桐等;落叶灌木品种有八仙花、太平花、金叶女贞等;道路两侧的绿化植物种类也逐渐多样化,层次化、彩色化,使人与自然更加和谐,受到青岛市民的广泛认可。
在实际的城市道路绿化过程中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城市道路绿化设计不能满足人们对清新环境的要求,主要是城市道路绿化建设速度与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幅度及人民群众对环境要求不协调,造成城市道路绿化建设存在滞后和不足,特别是在绿化植物的选择上理念不清晰,实施力度不足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绿化的进度。以青岛市为例分析在城市道路绿化中存在的问题:
悬铃木、雪松成为我市行道树的主题,树种的选择上地方特色不够明显,且地方树种垂柳、国槐种植较多,其他树种如银杏、柳杉、七叶树等也有种植,彩叶树种偏少与季相变化不够丰富,总体来说显得比较单一,对新树种引进的力度上不够,许多新的科研成果也不能应用到实际的生产中。
在城市道路绿化设计时,考虑问题片面,导致在埋有地下管线的地段进行栽植大型乔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