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平台四川是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肩负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大使命。为全面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建设美丽四川,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精神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部署,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长远性、开创性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从实践到认识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决策部署,始终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摆在事关全局的重要位置来抓,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推动生态文明体系初步形成,绿色发展方式持续转变,环境污染防治初见成效,生态系统保护明显加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美丽四川建设扎实推进。
同时,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少数干部绿色发展理念树得不牢,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产业结构偏重、产业布局不够合理,污染物排放处于高位;区域性流域性污染较重,季节性区域大气污染问题较为突出,流域水环境污染形势严峻;治理能力保障支撑不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能力不足,环境监管的科技化信息化水平不高。这些问题,成为重要的民生之患、民心之痛,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制约,成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明显短板。
进入新时代,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全省上下必须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力度、加快治理、加紧攻坚,坚决打好标志性污染防治重大战役,加快推进美丽四川建设,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党的十八大以来,习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顺应时代潮流和人民意愿,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提出了坚持生态兴则文明兴、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建设美丽中国全民行动、坚持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等系列重要论述,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系统形成了习生态文明思想,有力指导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学习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全面系统学习领会习生态文明思想的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要把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与贯彻落实习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紧密结合起来,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省、市、县三级要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每年将落实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建立污染防治攻坚重点县清单,实行省直部门、国有大型企业、科研院所与重点县“一对一”结对攻坚。
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常态长效机制。加强力量配备,继续夯实网格化监管基础,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完善交办、巡查、约谈、督察机制,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专项督察。定期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督察“回头看”,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建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约束性生态环境保护指标为导向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体系,对接落实中央出台的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办法,研究制定我省《实施细则》,对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情况、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程度等相关方面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质量奖励激励制度,对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地区予以项目支持。
严格责任追究。对市(州)党委、政府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省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执行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约谈主要负责人,同时责成其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对年度目标考核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市(州)、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对在生态环境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职务。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违法违规审批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对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对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显著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到2035年,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建成全国生态环境示范区,美丽四川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到本世纪中叶,生态文明全面提升,实现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提升。到2020年,全省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18%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3.5%,地级及以上城市大气环境达标比例力争超过5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均比2015年减少16%。到2035年,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根本好转。
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到2020年,全省87个国考监测断面水质优良比例总体高于81.6%,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7.6%,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高于90%,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比2015年减少12.8%、13.9%。到2035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根本好转,水生态系统趋于健康。
土壤环境质量趋稳向好。到2020年,全省大宗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得到有效处置,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5年,土壤环境质量持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可控。
优化空间布局。加快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调整。严格环境准入,根据《四川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立足各类主体功能区定位,制定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和产业布局开展规划环评,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严格控制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环境风险项目。对国家级新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加快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的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2018年年底前,相关城市政府就此制定专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在能源、冶金、建材、有色、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或清洁化改造,构建绿色产业链体系。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发展高效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饮料半岛平台、先进材料、能源化工、数字经济等产业,着力提高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培育发展一批骨干企业。
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署,制定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进一步强化产业、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约束,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加大钢铁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继续化解过剩产能,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对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防范过剩和落后产能跨地区转移。“十三五”期间燃煤发电机组、粗钢、水泥、平板玻璃、煤炭等行业完成国家确定的去产能目标任务。
加强资源能源节约。强化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水资源管理制度。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推进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健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标准体系,大幅降低重点行业和企业能耗、物耗,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大力发展节能和环保服务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积极探索区域环境托管等新模式。
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示范。推动建设一批资源循环利用基地,推进废金属、餐厨废弃物、废塑料、城市污泥等废弃物分类利用和集中处置。到2020年,75%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5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基地服务区域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提高30%以上。
推进清洁能源替代。深入实施“气化全川、电能替代、清洁替代”工程,加快建设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和“西电东送”基地。鼓励研究推广清洁煤技术,实施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区域煤炭减量替代,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重大耗煤项目。科学有序开发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等水电资源。以民族地区风电基地和光伏扶贫为重点推进新能源发展。建设全国页岩气生产基地。到2020年,全面淘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7.81%,天然气消费比重达到16.19%,煤炭消费比重控制在23.91%以内。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确保完成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
积极倡导绿色生活。将培育绿色生活方式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美丽乡村和文明单位(社区)创建,鼓励开展创建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商场、绿色餐馆等行动。提倡绿色居住,节约用水用电,合理控制夏季空调和冬季取暖室内温度。
大力推行绿色消费。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消费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打造健康支持性环境,推行绿色消费,落实快递业、共享经济等新业态环保行为规范,推广环境标志产品、有机产品等绿色产品。
鼓励支持绿色出行。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推进地级及以上城市“公交都市”建设,大幅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比例,建立公众出行信息服务平台。大力发展轨道交通,推动城市群城际铁路公交化改造运行。到2020年,市区人口300万以上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加快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以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为刚性要求,制定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划定全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强化结构调整、工程治理、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
加强工业污染治理。加快火电、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成都平原地区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到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5%以上。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到2020年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推动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强化施工扬尘监管,建立管理清单,全面落实建筑工地扬尘防控措施。严格渣土运输规范化管理,提高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加强对脏车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驶管理。鼓励采用绿色建材,大力发展装配式、被动式建筑,提高新建绿色建筑比例。推进城镇留白增绿,提高城市绿化率。2020年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县城达到60%以上,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成都市建成区绿色建筑达到80%以上。
加强移动源污染治理。强化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治理,严格新车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环节的环保达标监管,严控高排放车辆跨区域转移。在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推广和应用新能源汽车。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检查。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控,划定低排放控制区。加快油品升级,按期供应国六标准汽柴油,加大车用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油、车用尿素水溶液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标车(船)用燃料行为,彻底清除黑加油站点,鼓励节油减排技术市场化推广。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必须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加快机场、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到2020年,长江干线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基本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提高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加强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预报,严格实施区域联防联控联治,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信息发布、应急响应。科学确定重污染天气期间管控措施,全面实施污染源清单制管理,每年更新污染源清单,落实“一厂一策”。实施建材等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重污染天数比2015年减少25%。
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落实河(湖)长制,积极探索流域智慧管理体制机制,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并重,突出抓好严重污染水体治理、良好水体保护,编制实施十大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以沱江、岷江、涪江、渠江流域为重点治理区域,以嘉陵江、大渡河、青衣江、安宁河、雅砻江、金沙江—长江干流为重点保护区域,强力削减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到2020年,十大河流一级支流全面消除劣Ⅴ类水质。
大力开展严重污染水体治理。有关市(州)、县(市、区)政府制定实施不达标水体限期达标规划,对沱江流域石亭江、鸭子河、青白江、毗河、九曲河、阳化河、绛溪河、球溪河、釜溪河、濑溪河10条支流,岷江流域府河、新津南河、江安河、毛河、醴泉河、思濛河、越溪河、金牛河、茫溪河9条支流,涪江流域琼江、郪江、凯江3条支流,渠江流域州河等严重污染水体实行重点整治,全面推动生活污染、工业污染、农村面源污染、河道内源污染综合治理,开展水生态系统整治,确保考核断面限期达标。
大力开展优良水体保护。加强金沙江、雅砻江、泸沽湖、紫坪铺水库、白龙湖等水质优良河湖保护,严格控制河流湖库周边开发建设活动,集中解决部分区域污染问题,持续提升河流湖库自然生态环境。加强紫坪铺水库风险防范,确保下游地区用水安全。建立健全赤水河、嘉陵江、泸沽湖等省际联防联控机制,严防跨省流域污染。
全省范围内涉及长江流域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实施生态修复、资源保护、污染治理协同推进,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统筹治理。通过3年攻坚,基本解决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有效遏制全省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破坏问题。
加强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系统性出发,开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大普查,评价长江流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调查评估长江流域生态隐患和环境风险,划定高风险区域,从严实施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重化工园区,严控中上游沿岸地区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涉磷、造纸、印染、制革等项目。
加强水生态保护修复。加强沿河环湖生态保护,修复湿地等水生态系统,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清理整顿长江经济带无序开发的小水电,加强小水电日常监督监测。2020年年底前,拆除一批无环评手续、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位于自然保护区、阻隔河流生态系统的小水电并同步实施生态修复。“十三五”期间,原则上不再审批建设5万千瓦以下的小水电。实施长江流域上游水库群联合调度,保障干流、主要支流和湖泊基本生态用水。全面整治长江岸线,构筑岸线绿带。
加强沿江突出问题整治。开展长江沿岸化工园区、企业污染排查与整治,依法查处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公里范围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化工企业,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关闭,鼓励企业搬入合规园区。加强危化品生产运输贮存全过程智能管控。根据流域水环境承载力设置排污口,坚决取缔各类非法排污口,到2020年完成所有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实施入河污染源排放、排污口排放和水体水质联动管理。开展打击沿江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专项行动,加强尾矿、磷石膏渣等大宗固体废物综合整治和利用。清理整顿非法采砂、非法码头,全面清除不合规码头。强化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现有船舶到2020年全部完成达标改造,港口、船舶修造厂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纳入城市设施建设规划。
强力推进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完成国家挂牌督办的100个城市黑臭水体整治项目,有序开展县城和重点城镇黑臭水体治理。切实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全面加强城市污水管网建设,着力解决市政排水管网不配套、部分老城区仍采用合流制排水系统等历史欠账问题,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杜绝污水直排下河。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各地要按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原则上应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加强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有效减少城市面源污染。深入推进垃圾处理处置,加强城市河道底泥污染治理,有效减少垃圾及内源污染。积极开展河道生态修复,恢复河流水生态,提升河流自净能力。通过3年综合整治,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95%,流经城镇河流水质明显改善。
巩固地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整治成果,严防问题反弹。大力推进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建立“党政督导、市级指挥、县级实施”三级联动组织体系,整治一批不合格水源地,建设保护一批优质水源地,撤销一批劣质水源保护区,确保2018年年底前完成。进一步强化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规范化建设和问题整治,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处置。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达到97.6%;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高于90%;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完成率达到80%。加强水源地风险防控,加快推进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提升监测监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强化饮用水水质监管,加强部门联动,实施水源水半岛平台、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全过程管理。定期监(检)测、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县级及以上城市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
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强力推进城镇污水和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重点加快沱江、岷江等重点流域和乡镇以上城镇污水和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实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标改造、管网配套、污泥处置、再生水利用,因地制宜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改(扩)建。统筹推进产业园区(集聚区)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严格执行排水许可制度。到2019年,全省城市、县城、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5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成都城市建成区达到100%、其他设市城市达到95%。到2020年,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园区)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基本实现安全有效处置。
加强环保基础设施运营和监管。完善治污设施收费政策和征管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监管能力建设,加快形成覆盖全省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省、市、县三级监管网络体系,提升在线监管、预警与应急能力,到2019年,全省运营中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实现在线监管全覆盖。
加快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强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五年实施方案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实现全省行政村环境整治全覆盖。合理选择集中式或分散式污水处理方式,持续推进“户分类、村收集、镇运输、县处理”的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到2020年,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庄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城市近郊区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方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升,管护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建成幸福美丽新村3.5万个,50%左右的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管控,90%以上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左右。
推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监管,全面依法取缔未按规定建设和超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推进农业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发展适应性畜牧业,推广绿色高产高效种植技术,坚持种植和养殖相结合,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开展秸秆全域综合利用和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示范。加强水产养殖污染治理,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开展重点江河湖库破坏生态环境的养殖方式综合整治。实施化肥、农药负增长行动,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严格控制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病虫害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治和废弃农膜回收,完善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理制度。到2020年,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95%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
全面整治“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按照“先停后治”原则,采取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整改提升一批等措施,实施分类整治。加快建立长效机制,强化“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基本消除“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2018年年底前,成都平原地区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2020年,全省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
关停取缔一批。对不能按照整合搬迁、整改提升措施整治和逾期未完成达标改造的“散乱污”企业,坚决执行切断工业用水、切断工业用电“两断”措施,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后,达到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生产设备“三清”要求,依法予以关闭。
整合搬迁一批。综合分析评价工业园区外不符合相关规划的“散乱污”企业,对可以通过整合搬迁实现合法生产的,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
整改提升一批。对环境污染小、具备整改条件、能完善相关手续,且通过环保、安全、工艺装备升级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实现合法生产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企业要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明确整改完成时限,实施限期治理。
加强耕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实施耕地土壤环境治理保护重大工程,开展重点地区涉重金属行业排查和整治。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严禁在重度污染耕地种植食用农产品。2018年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20年年底前,编制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目录和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开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土壤污染风险隐患排查,强化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推进德阳市旌阳区、崇州市、泸州市龙马潭区等城市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推进西昌市、石棉县等22个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整治,对矿产资源集中开发区实施特别排放限值;推进德阳市、泸州市、凉山州3个省级土壤环境风险管控试点示范区和崇州市、绵阳市安州区、犍为县等8个省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示范区建设。建立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用地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控制用地准入,强化暂不开发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2020年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严格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拆除活动的环境监管。
加强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垃圾焚烧发电,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到2020年,全面建成垃圾处理系统,实现所有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全覆盖,大中型城市实现密闭化收运;完成非正规化垃圾堆存点整治。推进农村垃圾就地分类、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
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开展重点行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调查。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转移等管理制度,加强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体系能力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清废行动。以德阳市、攀枝花市、凉山州等为重点,开展大宗固体废物调查整治,加大磷石膏综合整治,控制增量、减少存量。评估有毒有害化学品在生态环境中的风险状况,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并逐步淘汰、替代。到2020年,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新增40万吨/年以上,危险废物产处矛盾根本好转,固体废物环境风险隐患基本消除。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到2020年年底,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全省幅员面积的30.45%,到2020年,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和落图落地,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全省“一张图”,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制定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保护修复方案,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测预警与评估考核,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控。
实施川西北防沙治沙、川南石漠化治理、退耕还林还草、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等生态工程。开展重点工程造林、长江廊道造林、森林质量精准提升行动,建设森林湿地草原生态屏障重点县。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逐步提高天然林管护补助标准。实施川西北民生项目木材替代行动。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0%,国土绿化覆盖率达到70%,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85%,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41万平方公里。
推进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建立健全国家公园政策制度体系。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调整和优化一批自然保护区,启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收归省管改革试点,进一步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机制,配强管理人员。到2020年,完成全省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核准和勘界立标。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重点保护和建设若尔盖、长沙贡玛、泸沽湖湿地及西昌邛海、泸州长江湿地公园等一批示范基地,开展退耕还湿、退牧还湿、退养还滩和人工湿地建设,完善湿地自然保护区17个,新建和完善湿地公园60个,湿地保护修复2621万亩,营建河流渠系绿色生态廊道2万公里。推进自然保护区“天空地一体化”监控平台。2018年年底前,县级及以上政府全面排查违法违规挤占生态空间、破坏自然遗迹等行为,制定治理和修复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开展自然保护区联合执法检查和“绿盾行动”,推动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限期整改到位。落实《四川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编制实施横断山南段、大巴山等5个生物多样性优先区规划,建设珍稀濒危物种生态保护小区。切实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加快推进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改善和修复水生生物生境,强化重要珍稀濒危物种的就地、迁地保护和人工繁育基地建设。
加强环境风险评估与源头防控,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责任制和企业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环境风险企业和污染物排放实施清单管理,划定高风险区域。严密防控垃圾焚烧等重点领域生态环境风险。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对接近或超过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的地区实施预警提醒和差异化限制。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建立统一的环境应急预案电子备案系统,加强省、市级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企业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应纳入储备体系。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完善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城市放射源与放射性废物安全收贮率达100%,提升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地质灾害次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能力建设。
加强监管力量建设。加快完成生态环境保护机构改革,整合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统筹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生态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统一监管。按照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要求,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列入政府执法部门序列,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完成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证件、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健全区域流域生态环境管理体制,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加快推行沱江流域等跨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积极探索依托公安机关组建生态环境保护警察队伍。完善农村环境治理体制,落实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到2020年,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开发区、高新区)全部明确与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适应的监管机构及专(兼)职人员。
严格生态环境质量管理。生态环境质量达标地区要保持环境指标稳定并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的市、县级政府,于2018年年底前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向上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活动。加快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强化发证后监管和处罚。到2020年,将排污许可证制度建成固定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实现“一证式”管理。建立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健全严惩重罚制度。
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健全环境保护税征收使用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资金投入向污染防治攻坚战倾斜,确保财政资金投入与财力状况、经济发展实际相适应,资金投入同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加大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力度。探索组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投资集团,设立省生态环境保护投资基金。推进社会化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运营补贴等方式,规范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对政府实施的环境绩效合同服务项目,公共财政支付水平同治理绩效挂钩。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建立和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政府投入体系,保证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设施建设、日常监管等经费。健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运营投入机制。完善助力绿色产业发展的价格、财税、投资等政策,研究出台“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
加强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按规定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开展碳排放权、用能权、排污权等生态环境权益的市场化、资本化试点,健全环境资源权益交易制度,出台用能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加快建设西部环境资源交易中心。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建立范围更广、制度更健全的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合理确定补偿标准,逐步提高补偿水平。探索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补偿试点示范,研究制定综合性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办法。推进横向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开展项目合作、园区共建、飞地经济等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合作。完善赤水河流域跨省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深化沱江等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
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快建立绿色生产消费的法规制度和政策导向,制定出台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鼓励支持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市(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
加强“两法衔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严格监管执法。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强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司法移送等手段,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严惩监测数据造假、超排漏排偷排等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建立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统筹建设全省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健全生态环境质量预警评估体系。加强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搭建大数据中心,完善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统一信息发布。到2020年,实现盆地区域空气污染物传输通道全覆盖,重点流域、重点断面自动预警全覆盖,基本建成环境要素统筹、标准规范统一、责任边界清晰、天地一体、各方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科技支撑。实施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重大科技专项,开展大气、水、土壤等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充分运用高校、科研院所、环保企业的科研技术力量,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建设生态环保省级高端智库,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和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创新平台建设。加快制订地方环境标准,开展环境技术规范和政策、资源环境承载力核算及监测预警技术研究半岛平台,推进环境健康调查监测评估技术体系建设,编制省污染防治适用技术目录,积极开展环保科技项目示范。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状况评估,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控平台。
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机构队伍能力建设和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确保与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协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建立全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人才、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机制,有计划地培养一批高层次领军专业人才,强化后备干部人才战略储备,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打造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引导。培育普及生态文化,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实现中小学、高校、职业学校生态文明教育全覆盖。公共机构尤其是党政机关带头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推行绿色办公,创建节约型机关。开展重大环境决策风险评估,建立政府、企业环境社会风险预防和化解机制,推进邻避问题防范化解。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及时主动公开。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曝光突出环境问题,报道整改进展情况。
强化排污者主体责任。健全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制度,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依法公开排污信息。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实企业污染治理赔偿责任。全面排查工业污染源,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2018年年底前,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依法公开排污信息。到2020年,实现长江经济带省域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监测全覆盖,并将监测数据纳入长江经济带综合信息平台。
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推进生态环境教育设施和场所建设,加大公众开放力度,2020年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有奖投诉举报制度。培育、发展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保护生态环境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四川是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肩负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大使命。为全面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建设美丽四川,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精神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部署,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长远性、开创性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从实践到认识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决策部署,始终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摆在事关全局的重要位置来抓,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推动生态文明体系初步形成,绿色发展方式持续转变,环境污染防治初见成效,生态系统保护明显加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美丽四川建设扎实推进。
同时,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少数干部绿色发展理念树得不牢,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产业结构偏重、产业布局不够合理,污染物排放处于高位;区域性流域性污染较重,季节性区域大气污染问题较为突出,流域水环境污染形势严峻;治理能力保障支撑不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能力不足,环境监管的科技化信息化水平不高。这些问题,成为重要的民生之患、民心之痛,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制约,成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明显短板。
进入新时代,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全省上下必须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力度、加快治理、加紧攻坚,坚决打好标志性污染防治重大战役,加快推进美丽四川建设,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党的十八大以来,习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顺应时代潮流和人民意愿,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提出了坚持生态兴则文明兴、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建设美丽中国全民行动、坚持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等系列重要论述,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系统形成了习生态文明思想,有力指导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学习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全面系统学习领会习生态文明思想的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要把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与贯彻落实习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紧密结合起来,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省、市、县三级要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每年将落实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建立污染防治攻坚重点县清单,实行省直部门、国有大型企业、科研院所与重点县“一对一”结对攻坚。
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常态长效机制。加强力量配备,继续夯实网格化监管基础,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完善交办、巡查、约谈、督察机制,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专项督察。定期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督察“回头看”,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建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约束性生态环境保护指标为导向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体系,对接落实中央出台的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办法,研究制定我省《实施细则》,对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情况、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程度等相关方面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质量奖励激励制度,对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地区予以项目支持。
严格责任追究。对市(州)党委、政府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省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执行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约谈主要负责人,同时责成其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对年度目标考核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市(州)、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对在生态环境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职务。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违法违规审批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对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对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显著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到2035年,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建成全国生态环境示范区,美丽四川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到本世纪中叶,生态文明全面提升,实现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提升。到2020年,全省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18%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3.5%,地级及以上城市大气环境达标比例力争超过5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均比2015年减少16%。到2035年,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根本好转半岛平台。
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到2020年,全省87个国考监测断面水质优良比例总体高于81.6%,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7.6%,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高于90%,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比2015年减少12.8%、13.9%。到2035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根本好转,水生态系统趋于健康。
土壤环境质量趋稳向好。到2020年,全省大宗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得到有效处置,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5年,土壤环境质量持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可控。
优化空间布局。加快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调整。严格环境准入,根据《四川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立足各类主体功能区定位,制定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和产业布局开展规划环评,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严格控制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环境风险项目。对国家级新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加快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的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2018年年底前,相关城市政府就此制定专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在能源、冶金、建材、有色、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或清洁化改造,构建绿色产业链体系。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发展高效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饮料、先进材料、能源化工、数字经济等产业,着力提高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培育发展一批骨干企业。
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署,制定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进一步强化产业、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约束,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加大钢铁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继续化解过剩产能,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对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防范过剩和落后产能跨地区转移。“十三五”期间燃煤发电机组、粗钢、水泥、平板玻璃、煤炭等行业完成国家确定的去产能目标任务。
加强资源能源节约。强化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水资源管理制度。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推进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健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标准体系,大幅降低重点行业和企业能耗、物耗,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大力发展节能和环保服务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积极探索区域环境托管等新模式。
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示范。推动建设一批资源循环利用基地,推进废金属、餐厨废弃物、废塑料、城市污泥等废弃物分类利用和集中处置。到2020年,75%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5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基地服务区域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提高30%以上。
推进清洁能源替代。深入实施“气化全川、电能替代、清洁替代”工程,加快建设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和“西电东送”基地。鼓励研究推广清洁煤技术,实施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区域煤炭减量替代,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重大耗煤项目。科学有序开发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等水电资源。以民族地区风电基地和光伏扶贫为重点推进新能源发展。建设全国页岩气生产基地。到2020年,全面淘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7.81%,天然气消费比重达到16.19%,煤炭消费比重控制在23.91%以内。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确保完成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
积极倡导绿色生活。将培育绿色生活方式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美丽乡村和文明单位(社区)创建,鼓励开展创建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商场、绿色餐馆等行动。提倡绿色居住,节约用水用电,合理控制夏季空调和冬季取暖室内温度。
大力推行绿色消费。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消费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打造健康支持性环境,推行绿色消费,落实快递业、共享经济等新业态环保行为规范,推广环境标志产品、有机产品等绿色产品。
鼓励支持绿色出行。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推进地级及以上城市“公交都市”建设,大幅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比例,建立公众出行信息服务平台。大力发展轨道交通,推动城市群城际铁路公交化改造运行。到2020年,市区人口300万以上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加快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以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为刚性要求,制定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划定全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强化结构调整、工程治理、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
加强工业污染治理。加快火电、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成都平原地区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到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5%以上。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到2020年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推动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强化施工扬尘监管,建立管理清单,全面落实建筑工地扬尘防控措施。严格渣土运输规范化管理,提高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加强对脏车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驶管理。鼓励采用绿色建材,大力发展装配式、被动式建筑,提高新建绿色建筑比例。推进城镇留白增绿,提高城市绿化率。2020年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县城达到60%以上,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成都市建成区绿色建筑达到80%以上。
加强移动源污染治理。强化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治理,严格新车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环节的环保达标监管,严控高排放车辆跨区域转移。在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推广和应用新能源汽车。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检查。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控,划定低排放控制区。加快油品升级,按期供应国六标准汽柴油,加大车用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油、车用尿素水溶液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标车(船)用燃料行为,彻底清除黑加油站点,鼓励节油减排技术市场化推广。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必须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加快机场、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到2020年,长江干线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基本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提高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加强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预报,严格实施区域联防联控联治,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信息发布、应急响应。科学确定重污染天气期间管控措施,全面实施污染源清单制管理,每年更新污染源清单,落实“一厂一策”。实施建材等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重污染天数比2015年减少25%。
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落实河(湖)长制,积极探索流域智慧管理体制机制,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并重,突出抓好严重污染水体治理、良好水体保护,编制实施十大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以沱江、岷江、涪江、渠江流域为重点治理区域,以嘉陵江、大渡河、青衣江、安宁河、雅砻江、金沙江—长江干流为重点保护区域,强力削减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到2020年,十大河流一级支流全面消除劣Ⅴ类水质。
大力开展严重污染水体治理。有关市(州)、县(市、区)政府制定实施不达标水体限期达标规划,对沱江流域石亭江、鸭子河、青白江、毗河、九曲河、阳化河、绛溪河、球溪河、釜溪河、濑溪河10条支流,岷江流域府河、新津南河、江安河、毛河、醴泉河、思濛河、越溪河、金牛河、茫溪河9条支流,涪江流域琼江、郪江、凯江3条支流,渠江流域州河等严重污染水体实行重点整治,全面推动生活污染、工业污染、农村面源污染、河道内源污染综合治理,开展水生态系统整治,确保考核断面限期达标。
大力开展优良水体保护。加强金沙江、雅砻江、泸沽湖、紫坪铺水库、白龙湖等水质优良河湖保护,严格控制河流湖库周边开发建设活动,集中解决部分区域污染问题,持续提升河流湖库自然生态环境。加强紫坪铺水库风险防范,确保下游地区用水安全。建立健全赤水河、嘉陵江、泸沽湖等省际联防联控机制,严防跨省流域污染。
全省范围内涉及长江流域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实施生态修复、资源保护、污染治理协同推进,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统筹治理。通过3年攻坚,基本解决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有效遏制全省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破坏问题。
加强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系统性出发,开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大普查,评价长江流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调查评估长江流域生态隐患和环境风险,划定高风险区域,从严实施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重化工园区,严控中上游沿岸地区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涉磷、造纸、印染、制革等项目。
加强水生态保护修复。加强沿河环湖生态保护,修复湿地等水生态系统,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清理整顿长江经济带无序开发的小水电,加强小水电日常监督监测。2020年年底前,拆除一批无环评手续、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位于自然保护区、阻隔河流生态系统的小水电并同步实施生态修复。“十三五”期间,原则上不再审批建设5万千瓦以下的小水电。实施长江流域上游水库群联合调度,保障干流、主要支流和湖泊基本生态用水。全面整治长江岸线,构筑岸线绿带。
加强沿江突出问题整治半岛平台。开展长江沿岸化工园区、企业污染排查与整治,依法查处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公里范围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化工企业,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关闭,鼓励企业搬入合规园区。加强危化品生产运输贮存全过程智能管控。根据流域水环境承载力设置排污口,坚决取缔各类非法排污口,到2020年完成所有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实施入河污染源排放、排污口排放和水体水质联动管理。开展打击沿江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专项行动,加强尾矿、磷石膏渣等大宗固体废物综合整治和利用。清理整顿非法采砂、非法码头,全面清除不合规码头。强化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现有船舶到2020年全部完成达标改造,港口、船舶修造厂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纳入城市设施建设规划。
强力推进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完成国家挂牌督办的100个城市黑臭水体整治项目,有序开展县城和重点城镇黑臭水体治理。切实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全面加强城市污水管网建设,着力解决市政排水管网不配套、部分老城区仍采用合流制排水系统等历史欠账问题,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杜绝污水直排下河。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各地要按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原则上应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加强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有效减少城市面源污染。深入推进垃圾处理处置,加强城市河道底泥污染治理,有效减少垃圾及内源污染。积极开展河道生态修复,恢复河流水生态,提升河流自净能力。通过3年综合整治,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95%,流经城镇河流水质明显改善。
巩固地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整治成果,严防问题反弹。大力推进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建立“党政督导、市级指挥、县级实施”三级联动组织体系,整治一批不合格水源地,建设保护一批优质水源地,撤销一批劣质水源保护区,确保2018年年底前完成。进一步强化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规范化建设和问题整治,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处置。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达到97.6%;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高于90%;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完成率达到80%。加强水源地风险防控,加快推进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提升监测监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强化饮用水水质监管,加强部门联动,实施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全过程管理。定期监(检)测、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县级及以上城市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
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强力推进城镇污水和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重点加快沱江、岷江等重点流域和乡镇以上城镇污水和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实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标改造、管网配套、污泥处置、再生水利用,因地制宜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改(扩)建。统筹推进产业园区(集聚区)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严格执行排水许可制度。到2019年,全省城市、县城、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5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成都城市建成区达到100%、其他设市城市达到95%。到2020年,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园区)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基本实现安全有效处置。
加强环保基础设施运营和监管。完善治污设施收费政策和征管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监管能力建设,加快形成覆盖全省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省、市、县三级监管网络体系,提升在线监管、预警与应急能力,到2019年,全省运营中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实现在线监管全覆盖。
加快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强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五年实施方案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实现全省行政村环境整治全覆盖。合理选择集中式或分散式污水处理方式,持续推进“户分类、村收集、镇运输、县处理”的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到2020年,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庄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城市近郊区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方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升,管护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建成幸福美丽新村3.5万个,50%左右的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管控,90%以上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左右。
推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监管,全面依法取缔未按规定建设和超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推进农业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发展适应性畜牧业,推广绿色高产高效种植技术,坚持种植和养殖相结合,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开展秸秆全域综合利用和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示范。加强水产养殖污染治理,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开展重点江河湖库破坏生态环境的养殖方式综合整治。实施化肥、农药负增长行动,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严格控制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病虫害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治和废弃农膜回收,完善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理制度。到2020年,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95%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
全面整治“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按照“先停后治”原则,采取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整改提升一批等措施,实施分类整治。加快建立长效机制,强化“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基本消除“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2018年年底前,成都平原地区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2020年,全省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
关停取缔一批。对不能按照整合搬迁、整改提升措施整治和逾期未完成达标改造的“散乱污”企业,坚决执行切断工业用水、切断工业用电“两断”措施,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后,达到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生产设备“三清”要求,依法予以关闭。
整合搬迁一批。综合分析评价工业园区外不符合相关规划的“散乱污”企业,对可以通过整合搬迁实现合法生产的,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
整改提升一批。对环境污染小、具备整改条件、能完善相关手续,且通过环保、安全、工艺装备升级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实现合法生产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企业要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明确整改完成时限,实施限期治理。
加强耕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实施耕地土壤环境治理保护重大工程,开展重点地区涉重金属行业排查和整治。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严禁在重度污染耕地种植食用农产品。2018年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20年年底前,编制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目录和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开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土壤污染风险隐患排查,强化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推进德阳市旌阳区、崇州市、泸州市龙马潭区等城市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推进西昌市、石棉县等22个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整治,对矿产资源集中开发区实施特别排放限值;推进德阳市、泸州市、凉山州3个省级土壤环境风险管控试点示范区和崇州市、绵阳市安州区、犍为县等8个省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示范区建设。建立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用地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控制用地准入,强化暂不开发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2020年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严格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拆除活动的环境监管。
加强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垃圾焚烧发电,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到2020年,全面建成垃圾处理系统,实现所有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全覆盖,大中型城市实现密闭化收运;完成非正规化垃圾堆存点整治。推进农村垃圾就地分类、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
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开展重点行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调查。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转移等管理制度,加强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体系能力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清废行动。以德阳市、攀枝花市、凉山州等为重点,开展大宗固体废物调查整治,加大磷石膏综合整治,控制增量、减少存量。评估有毒有害化学品在生态环境中的风险状况,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并逐步淘汰、替代。到2020年,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新增40万吨/年以上,危险废物产处矛盾根本好转,固体废物环境风险隐患基本消除。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到2020年年底,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全省幅员面积的30.45%,到2020年,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和落图落地,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全省“一张图”,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制定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保护修复方案,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测预警与评估考核,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控。
实施川西北防沙治沙、川南石漠化治理、退耕还林还草、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等生态工程。开展重点工程造林、长江廊道造林、森林质量精准提升行动,建设森林湿地草原生态屏障重点县。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逐步提高天然林管护补助标准。实施川西北民生项目木材替代行动。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0%,国土绿化覆盖率达到70%,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85%,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41万平方公里。
推进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建立健全国家公园政策制度体系。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调整和优化一批自然保护区,启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收归省管改革试点,进一步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机制,配强管理人员。到2020年,完成全省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核准和勘界立标。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重点保护和建设若尔盖、长沙贡玛、泸沽湖湿地及西昌邛海、泸州长江湿地公园等一批示范基地,开展退耕还湿、退牧还湿、退养还滩和人工湿地建设,完善湿地自然保护区17个,新建和完善湿地公园60个,湿地保护修复2621万亩,营建河流渠系绿色生态廊道2万公里。推进自然保护区“天空地一体化”监控平台。2018年年底前,县级及以上政府全面排查违法违规挤占生态空间、破坏自然遗迹等行为,制定治理和修复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开展自然保护区联合执法检查和“绿盾行动”,推动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限期整改到位。落实《四川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编制实施横断山南段、大巴山等5个生物多样性优先区规划,建设珍稀濒危物种生态保护小区。切实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加快推进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改善和修复水生生物生境,强化重要珍稀濒危物种的就地、迁地保护和人工繁育基地建设。
加强环境风险评估与源头防控,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责任制和企业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环境风险企业和污染物排放实施清单管理,划定高风险区域。严密防控垃圾焚烧等重点领域生态环境风险。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对接近或超过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的地区实施预警提醒和差异化限制。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建立统一的环境应急预案电子备案系统,加强省、市级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企业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应纳入储备体系。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完善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城市放射源与放射性废物安全收贮率达100%,提升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地质灾害次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能力建设。
加强监管力量建设。加快完成生态环境保护机构改革,整合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统筹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生态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统一监管。按照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要求,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列入政府执法部门序列,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完成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证件、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健全区域流域生态环境管理体制,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加快推行沱江流域等跨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积极探索依托公安机关组建生态环境保护警察队伍。完善农村环境治理体制,落实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到2020年,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开发区、高新区)全部明确与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适应的监管机构及专(兼)职人员。
严格生态环境质量管理。生态环境质量达标地区要保持环境指标稳定并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的市、县级政府,于2018年年底前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向上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活动。加快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强化发证后监管和处罚。到2020年,将排污许可证制度建成固定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实现“一证式”管理。建立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健全严惩重罚制度。
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健全环境保护税征收使用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资金投入向污染防治攻坚战倾斜,确保财政资金投入与财力状况、经济发展实际相适应,资金投入同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加大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力度。探索组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投资集团,设立省生态环境保护投资基金。推进社会化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运营补贴等方式,规范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对政府实施的环境绩效合同服务项目,公共财政支付水平同治理绩效挂钩。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建立和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政府投入体系,保证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设施建设、日常监管等经费。健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运营投入机制。完善助力绿色产业发展的价格、财税、投资等政策,研究出台“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
加强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按规定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开展碳排放权、用能权、排污权等生态环境权益的市场化、资本化试点,健全环境资源权益交易制度,出台用能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加快建设西部环境资源交易中心。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建立范围更广、制度更健全的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合理确定补偿标准,逐步提高补偿水平。探索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补偿试点示范,研究制定综合性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办法。推进横向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开展项目合作、园区共建、飞地经济等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合作。完善赤水河流域跨省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深化沱江等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
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快建立绿色生产消费的法规制度和政策导向,制定出台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鼓励支持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市(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
加强“两法衔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严格监管执法。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强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司法移送等手段,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严惩监测数据造假、超排漏排偷排等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建立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统筹建设全省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健全生态环境质量预警评估体系。加强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搭建大数据中心,完善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统一信息发布。到2020年,实现盆地区域空气污染物传输通道全覆盖,重点流域、重点断面自动预警全覆盖,基本建成环境要素统筹、标准规范统一、责任边界清晰、天地一体、各方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科技支撑。实施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重大科技专项,开展大气、水、土壤等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充分运用高校、科研院所、环保企业的科研技术力量,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建设生态环保省级高端智库,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和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创新平台建设。加快制订地方环境标准,开展环境技术规范和政策、资源环境承载力核算及监测预警技术研究,推进环境健康调查监测评估技术体系建设,编制省污染防治适用技术目录,积极开展环保科技项目示范。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状况评估,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控平台。
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机构队伍能力建设和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确保与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协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建立全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人才、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机制,有计划地培养一批高层次领军专业人才,强化后备干部人才战略储备,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打造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引导。培育普及生态文化,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实现中小学、高校、职业学校生态文明教育全覆盖。公共机构尤其是党政机关带头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推行绿色办公,创建节约型机关。开展重大环境决策风险评估,建立政府、企业环境社会风险预防和化解机制,推进邻避问题防范化解。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及时主动公开。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曝光突出环境问题,报道整改进展情况。
强化排污者主体责任。健全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制度,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依法公开排污信息。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实企业污染治理赔偿责任。全面排查工业污染源,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2018年年底前,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依法公开排污信息。到2020年,实现长江经济带省域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监测全覆盖,并将监测数据纳入长江经济带综合信息平台。
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推进生态环境教育设施和场所建设,加大公众开放力度,2020年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