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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平台河北故城县某百姓出资绿化造林 被衡水电力责令砍伐不予赔偿

发布时间:2023-11-30 08:14:45人气:

  半岛平台衡水市供电分公司以超过对线安全距离为由,利用法律手段与百姓展开了一场斗争。该公司要求百姓砍伐并清除他们响应政府号召出资种植的绿化树木,并不给予任何赔偿。面对这样看似“合法”的理由,百姓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当百姓自掏腰包响应政府号召,为社会作出贡献后,如果政策与法规出现矛盾,百姓的自身合法权益又由谁来保护?司法不能背离人之常情和事之常理!我们应该认真思考和探讨这个问题。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基石。在处理涉及百姓利益的问题时半岛平台,我们应该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考虑百姓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诉求。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和引导。在制定政策和法规时,应该充分考虑社会现实和百姓的利益诉求,避免出现与民意相悖的情况。在执行法律时,应该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尊重百姓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使用法律手段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总之,我们应该共同努力,推动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的实现半岛平台。这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合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谐半岛平台、稳定的社会。

  具体情况如下:2014年故城县恒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公司)为响应县委县政府、县绿化委员会号召,与镇、村两级政府签订租地协议,承包了位于大杏基村境内郑昔线亩,并按照故城县政府、故城县绿化委员会要求种植成通道绿化经济林,故城县绿化委员会相关文件指出,以招商引资,大户承包方式开展通道绿化,省级公路(邢德线、郑昔线),每侧绿化宽度均不低于100米,此工程由所涉及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通道绿化招商,并协调绿化用地,承包商自主经营,可开展绿化苗木培育,也可种植生态片林或者经济林。没有被承包的地块由各乡镇政府按要求进行投资绿化。按照“谁种谁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大户、企业通过承包经营、合资经营等多种方式参与植树造林,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造林绿化。

  故城县恒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按照县、镇、村三级政府要求承包土地并种植256.2亩绿化苗木经济林,种植完成后,时任衡水市委书记带领衡水地区各县县委领导在种植地块开展现场调研并召开现场会。转眼数年即逝,当年栽种的国槐小树在恒丰公司巨资投入和精心管理下也长成了成品绿化树木。树木粗度均在17-21公分,目前按绿化工程市场价值均价在2000元/棵左右,相对于公司数百万投入来讲,让经营者也看到了收回成本,见到收益的希望。然而,2022年6月故城县电力局工作人员找到恒丰公司负责人,称部分树木高度超过对线安全距离,要求恒丰公司对相关树木进行砍伐清理,并承诺以每棵树300元进行赔偿,公司负责人对赔偿价格不满,并提出按照目前市场价格均价1600元/棵的要求对电力部门提出赔偿要求,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双方就赔偿问题经协商无果后,国网河北省衡水电力分公司一纸诉状,以树木高度超过对线安全距离为由将故城县恒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电力部门称2003年在种植树木前,当时承包单位河北省送变电有限公司已于2003年4月6日与故城县郑口镇大杏基村委会签订《电力设施保护补充协议》,约定不准在线路防护区内栽树。恒丰公司负责人则称:“土地是应县、镇、村三级政府要求所征收种植经济林木,种植完成后时任市委书记带领各个县委领导现场调研并开现场会,以及包括市、县两级电力部门领导均在场,种植后多年来县、镇、村以及电力部门从未提出或者要求不允许种植绿化林木,也从未告知电力部门和村委会有什么协议,如果当初电力部门提出此处不能种植,我司肯定也不会承包或者会向县、镇、村三级政府申报另行规划,那样我们也没有什么损失。为何数年之久后,公司投入巨资对树木进行精心管理,每年缴纳着高额的土地租赁费用,树木长大成才,马上要见到收益的时候,电力部门却要摧毁树木,电力部门觉得要求赔偿金额过高,我们公司提出让物价部门来评定价格,电力部门和法院并不予采纳,我们本身要求的赔偿金额都是最低的,如果按照《电力法》涉及到线路安全,我司也会积极响应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排除安全隐患,但是我们公司多年来土地租赁费用以及多年对树木管理的费用和树木本身价值谁又来承担?”公司负责人还称,于2016年电力部门在未告知恒丰公司的情况下,违法砍伐恒丰公司树木(法桐)二百余棵,后经协商电力部门对于违法砍伐树木的行为对恒丰公司给予了象征性的5000元赔偿,此事不了了之。而后于2018年电力部门又在未告知恒丰公司的情况下违法砍伐其公司种植国槐94棵,当时国槐已经长成成品经济树木,规格 12-14公分,市场价值500-800元/棵,后电力部门找到大杏基村委会出面说情,被违法砍伐树木至今没有任何赔偿。2021年电力部门工作人员在未告恒丰公司的情况下半岛平台,再次对种植法桐树进行非法砍伐7棵(胸径16-18公分,价值1100元/棵),公司报警处理此事,对方则恳求不要报警,又找到大杏基村委会说情,对于其公司进行了1800元的协商赔偿处理。2022年6月电力部门相关人员再次找到恒丰公司,要求其公司砍伐或者移栽线棵,协商后未达成赔偿意见。原因是电力部门相关人员给予的赔偿标准过低且不合法合理。对方称每棵树木补偿为200-300元/棵,此时恒丰公司国槐树胸径已达到16-20公分,市场价值单棵树木已达到1200-2100元区间,相关人员问及恒丰公司有何诉求,其公司提出每棵按均价1600元/棵赔偿标准,电力部门人员说回去向领导汇报。上诉前期,法院建议调解,法院人民调解员也联系到双方进行调解,恒丰公司同意调解,但经法院人民调解员多次联系衡水供电分公司相关人员,均未得到有效回复,后经开庭审理,电力部门相关人员表示不予调解,坚决要求恒丰公司排除妨害,砍伐相关树木。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4日开庭审理的本案,电力部门主张排除妨害,恒丰公司则以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衡水供电分公司从未和本公司签订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也并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故此案涉地块不能视为“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如需对线下树木进行砍伐或者移栽,电力部门需对本公司按照市场价值对于现有涉及到216棵国槐树木进行合理赔偿:但法院未予认定。2023年6月5日故城县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故城县恒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涉案216棵树木进行移除,并不予赔偿。恒丰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接收到法院判决表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赔偿判决,将依法向更高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就相关问题,笔者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法律人士认为,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必须是“依法划定”。按照《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的规定,“依法划定”应具备的条件:①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②与其签订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③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其中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的,不能视为“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其中《电力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损失。根据《森林法》规定,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合法凭证,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电力公司未经申请而砍伐林木,违反了《森林法》。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和未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前提下半岛平台,电力企业以树木妨碍电力安全为由砍伐、毁坏树木,没有法律依据,各部门机关应围绕切实保护好百姓利益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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